李曉林委員:建議被發回重審案件可由異地法院審理
李曉林在小組會議上發言。 易成晨 攝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易成晨) 3月13日,在全國政協民建小組會議上,全國政協委員、北京林達集團董事長李曉林表示,在現在的民事案件審理中,低一級法院對高一級法院的發回重審要求常常並沒有執行而原封不動的維持原判,以至於高一級法院的再審糾錯功能無法發揮形同虛設,因此,他建議被發回重審的案件可由異地法院審理。
李曉林舉例稱,去年海南省的一起股權轉讓糾紛案在省高院二審判決後,當事人認為不公正,提起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審理後撤銷了海南省高院的判決,發回要求重審,結果海南省高院在沒有找到任何新證據情況下,一字未改維持了原判,三審結束,只能開始執行了。而最高法也毫無辦法,最後當事人只好到最高檢提起抗訴。北京市的一個案例也一樣,北京高院撤銷了北京中院的二審判決,發回重審後中院還是原封不動的維持了原判。
李曉林説,這種發回重審後又被維持原判的案件發生幾率特別高,低一級法院對高一級法院的要求置若罔聞不執行,下面死扛上面也沒辦法,最後當事人只好到最高檢提起抗訴,但成功幾率也很小,所以這使得高一級法院的糾錯功能沒有完全發揮出來。
因此,李曉林提出三點建議:如果低一級法院不執行高一級法院的糾錯裁決,請檢察院能夠提起抗訴;高一級法院撤銷低一級法院的判決的時候,可否發到異地法院重審,而不要發回原法院重審;低一級法院如果提出維持原判,必須得由上級法院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