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消息(記者 李琳、李晉、徐艷清):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的年度例會正在審議《民法總則》草案。 審議過程中,全國人大代表們對這份已經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並多次向社會公開徵求過意見的法律草案給予了肯定,認為法律草案能夠適應社會新形勢,相關規定能夠解決新問題。同時,他們也就一些條款提出了修改意見。
在中國的立法規劃中,《民法總則》將是備受矚目的《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統領作用,決定著《民法典》最重要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因此,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也將廣泛而深刻地影響著每一個中國人。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吳青女士認為,《民法總則》草案最大的特點就是適應中國經濟社會新的發展形勢,將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守法、綠色一併確立為基本原則。她注意到,除了完善守法原則、增加綠色原則外,草案中規定的民事主體範圍也有了新的內涵,“在自然人方面,增加了保護胎兒利益的規定,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標準下調到六歲,以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在法人方面,在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之外,創設了‘特別法人’這一類別,將村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納入其中,解決了現實生活中村委會等組織所進行的民事行為效力不明的困境。”
全國人大代表普遍認為,《民法總則》草案體現了時代特徵。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徐安認為,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條款,是老百姓捍衛信息安全有力的法律武器,“這次草案針對現在越來越突出的個人信息安全問題,專門作出了規定,這個規定就具有網絡信息時代的立法特徵,也是對當前大肆非法獲取、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猖獗行為説不。”
長期關注家庭監護問題的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人大制度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舒女士認為,監護人管理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相對容易,而監護人如何管理好被監護人的財産是個新問題。她認同《民法總則》草案針對這一新問題作出的規定,也提出了內涵更豐富、更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建議,“如本法(民法總則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財産。除了不得處分外,是否還有保值增值等問題?現在社會財富極大增長,這些問題也要未雨綢繆,認真予以研究。”
很多全國人大代表都讚賞《民法總則》草案很好地體現了講仁愛、守誠信、崇正義等價值觀念的時代價值。比如,全國人大代表、廣東著名律師朱列玉就特別關注法律草案中有關鼓勵和保護見義勇為行為的條款。
《民法總則》草案規定,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刑事責任。有著多年司法實踐經驗的朱列玉認為,為了更好地保護見義勇為的救助人,這一條款的表述還應再斟酌,“既然是緊急行為,救助人有時候很難避免過失。比如有人心臟病突發了,救助人首先要搞清楚什麼是一般過失,什麼是重大過失,如何避免。等他考慮清楚了,人已經過去了。所以這一條,我們覺得不利於對見義勇為行為的保護,建議把‘除有重大過失外’,刪去。”
正因為《民法總則》將規範和保障大量的社會關係,又涉及社會治理和社會風氣引導等多個層面。因此,在此次提請全國人大年度例會審議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對法律草案進行了三次審議,並先後三次公佈草案內容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還廣泛聽取了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以及法律實務工作者和專家學者等各方面的意見。
鋻於《民法總則》和未來的《民法典》將規定一個人從被孕育到死亡的權利和義務,全國人大代表、北京知名律師吳青還建議,未來在法律實施過程中,應加大普法宣傳和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補充、調整作用,“第一點建議,加強對低齡兒童和家長的普法教育。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再好的法律,如果相關利益主體不了解和清楚其權利和義務,都會影響法律的有效實施。第二,充分發揮行政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的補充和調整作用。第三,加大《民法典》分篇編纂過程中徵求公眾意見的廣度和深度。”
經過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將根據全國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進行修改,並於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閉幕時提請表決。如獲通過,它將成為中國的法治標杆,標誌著《民法典》的編纂邁出了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