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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企業重整法律制度功能 完善市場主體救治機制
2023-05-27 10:28:49來源:光明網編輯:史赫奕

  【資政場】

  作者:范志勇(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市場經濟也是法治經濟。以法治方式積極拯救具有發展價值的困境企業,完善市場主體救治機制,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是企業重整法律制度的價值所在。當前,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需要充分發揮重整法律制度在企業債務負擔化解、産業層次提升、新舊動能轉換、經濟市場空間拓展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不斷為市場主體注入新動能。

  解決困境企業問題的重要法治路徑

  企業重整制度是公認的預防企業破産、拯救困境企業最有力的制度體系。企業破産法是我國市場經濟領域的基本法律。該法實施以來,其所規定的重整制度在幫助困境企業提質增效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企業重整成功的案例眾多,如江蘇舜天船舶重整、重鋼重整、海航集團合併重整、北大方正集團實質合併重整等,迄今逾百家上市公司通過重整程式改善了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和盈利能力,重整制度也成為解決困境上市公司問題的重要法治路徑。以隆鑫係17家公司重整案為例,隆鑫係企業自2018年起逐漸陷入經營和債務危機,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靈活運用重整制度,經由“庭外重組+重整”與“關聯企業實質合併重整+協調審理”的模式,解決了大型綜合性民營企業集團的經營難題,推動了企業的再生。

  重整制度的價值目標,不局限于維護企業“殼形式”的存續,還著眼于重新激活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在傳統的存續式重整模式之外,現代重整制度已發展了出售式重整、反向出售式重整等多樣化的重整模式。如在山東淄博鉅創紡織品有限公司重整、浙江溫州中城建設集團重整等案件中,法院運用出售式重整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使債務人的優質資源得以持續發揮價值,在最大限度上保障了原企業職工的就業權益,同時提高債權受償比例,促成各方利害關係人利益共贏的格局。

  優化重整制度助力企業提質增效

  我國企業重整法律制度的實施成效顯著,但由於相關配套制度的缺失與不足,其價值的進一步發揮受到阻礙。為進一步激發重整制度的功能,使重整法律規範真正成為幫助困境企業“涅槃重生”之法,應當持續優化重整制度。

  第一,妥當識別重整對象,防範重整制度被濫用。重整制度程式複雜、費用高昂、耗時較長,僅適合具有重生希望與再建價值的企業。人民法院識別申請重整企業時,可以通過聽證程式廣泛聽取相關利害關係人、政府部門、社會仲介機構等多方的意見,結合在預重整與重整申請環節掌握的企業債務人的相關資料與情況,精準識別具有挽救價值和可能的困境企業,以最大限度地發揮重整制度的功效。對於核心資産、主營業務已喪失持續經營能力與拯救可能性的市場主體,不應適用重整制度,應當通過破産清算程式退出市場,釋放市場資源,進而優化資源配置,提升社會生産力。

  第二,探索建立困境企業預警機制。2022年2月,世界銀行發佈《宜商環境評估體系》的項目説明,以宜商環境評估體系全面取代營商環境評估體系。為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應積極應對世行宜商環境評估體系帶來的挑戰,對標評估體系,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其中,“商事破産”作為宜商環境評估體系的一級指標,新增“破産前程式”的評價指標,它將對可供困境企業使用的法律救濟途徑予以評估,包括企業陷入緊急債務危機時的預警機制等。為對標該項指標,有必要借助企業社會信用管理系統及相關數據建立困境企業預警機制,確立科學合理的企業信用數據監測指標體系。當企業數據觸發預警信號時,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提醒可能陷入困境的企業,依法引導企業採取相關自救措施;對於已初步具備重整條件的困境企業,指導其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以提高重整成功率。

  第三,完善預重整法律制度,構建庭外重組、預重整、司法重整有機銜接、相互配合的困境企業拯救機制。預重整制度旨在整合庭外重組與重整的制度優勢,快速推進企業復蘇。應當以市場化、法治化理念探索預重整制度,明確相關行政部門的功能定位與權力邊界。進一步暢通庭外重組與預重整、重整程式之間的橋梁,庭外重組達成的協議符合要求的,可以快速啟動預重整或重整程式。明確庭外重組、預重整中輔助仲介機構的法律性質與功能定位,在確保預重整整體保密性的基礎上,明晰面向參與預重整談判的特定債權人的信息披露機制,包括信息披露的標準、內容、時限等,以切實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建構重整企業信用修復機制,消滅企業重整中的“攔路虎”。企業信用修復是推動企業破産重整實踐中面臨的難題。譬如,在司法實踐中,重整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不會變更,原企業的信貸不良記錄、拖欠稅務記錄、違法違規記錄等都將被重整後的企業承接,使重整後的企業面臨信用懲戒帶來的限制。解決重整企業信用修復難題,應在破産立法層面確立重整企業全新的主體地位,規定重整企業自破産重整計劃裁定通過之日起重建信用記錄,破産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債務人,可憑人民法院的裁定向有關部門申請信用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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