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健全醫療機構麻精藥品管理機制,保障臨床合理需求,防範流入非法渠道,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在2005年發佈實施的《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基礎上,修訂形成了《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規定》,將於10月1日起實施。
《管理規定》共11章73條,聚焦麻精藥品採購、儲存、開具、使用、回收、銷毀等關鍵環節,細化完善了各項管理要求。規定將適用範圍由藥用類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擴大至全部藥用類麻精藥品,包括藥用類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
同時細化了醫療機構內部管理體系和培訓考核要求,完善了藥房、麻醉科、手術室等重點科室管理,以及回收銷毀、安全應急等工作機制。增加了知情同意相關規定,要求醫師在為擬帶離醫療機構使用麻精藥品的患者開具處方時,充分告知麻精藥品可能涉及毒品犯罪的法律屬性。
為未成年人開具麻精藥品處方,須取得其監護人書面知情同意。規定要求積極發揮信息化在醫療機構麻精藥品管理中的作用,促進依託數智技術加強醫療機構麻精藥品全流程管理,提升管理效能。
據了解,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我國依法依規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具有臨床診療必需和易産生依賴性成癮性的雙重屬性,其安全合理使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