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濟寧5類不文明行為將受處罰

2017-07-31 10:30:28|來源:濟寧晚報|編輯:闞金劍 |責編:趙瀅溪

  原標題:明起,不文明行為將分類受罰 城區公共區域成治理重點,家有寵物的市民更要看仔細

  近日,《關於對城區公共場所環境衛生不文明行為集中開展整治活動的通告》發佈,針對目前存在的“亂丟煙頭”、“亂扔垃圾”、“車窗拋物”、“攜帶寵物進入公共場所”和“放任寵物隨地便溺”等不文明行為,濟寧市決定集中開展整治活動,其中,城區公共區域將成治理重點,市民不文明行為將受到罰款處罰。該通告自8月1日起施行。

  此次整治的範圍為城區主次幹道、背街小巷、公園、廣場、綠地、住宅小區、醫院、學校、車站、商場、體育場館、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整治範圍內禁止以下不文明行為:在公共場所吸煙;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煙頭、紙屑、果皮、飲料罐、口香糖、塑膠袋等廢棄物;從車輛內向外拋灑物品或者垃圾等廢棄物;養犬干擾他人生活,放任犬恐嚇他人;攜犬外出未拴係犬繩、犬鏈,或者攜犬進入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場所;未即時清除犬排泄的糞便,破壞環境衛生。

  各區政府(管委會)、街道、社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抓好各項任務落實。對阻礙行政機關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煙頭、紙屑、果皮、飲料罐、口香糖、塑膠袋等廢棄物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照《濟寧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的規定,處以50元以下罰款。

  從車輛內向外拋灑物品或者垃圾等廢棄物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照《濟寧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養犬干擾他人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對飼養人處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嚇

  他人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攜帶人對犬排泄的糞便未即時清除,破壞環境衛生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照《濟寧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對飼養人或者攜帶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記者 武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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