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重金獎勵企業管理創新成果 20個名額第1名獎100萬
◆“山東省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獎”是省政府在企業管理創新成果領域設立的最高獎項,授予為我省企業管理工作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創新成果。每2年評選1次。
◆省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獎項設20個名額。獎金分配數額如下:獲得第1名的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獎勵100萬元,第2名至第5名各獎勵50萬元。獎金由省財政統一安排。
大眾網9月17日訊:最近,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佈關於徵集《山東省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獎管理辦法》的意見的通知。
根據《省政府文件清理工作方案》(魯政辦字〔2017〕68號)有關要求,對2009年印發的《山東省企業管理獎管理辦法》予以修改,組織起草了《山東省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獎管理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這次修改,將原“山東省企業管理獎”改為“山東省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獎”,仍為每2年評選1次。
獎項設置方面,原“企業管理獎”分別設企業和管理創新成果2個獎項,企業獎項設10個名額,管理創新成果獎項設20個名額。修改後,“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獎”設20個名額,仍面向企業和管理創新成果。
獎金數額方面,原“企業管理獎”規定每個獲獎企業獎金10萬元,每個獲獎管理創新成果獎金10萬元。修改後為:獲得第1名的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獎勵100萬元,第2名至第5名各獎勵50萬元。獎金仍由省財政統一安排。
山東省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獎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根據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的批復(國評組函〔2014〕26號)意見,將山東省企業管理獎項目調整為“山東省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獎”。特修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山東省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獎”是省政府在企業管理創新成果領域設立的最高獎項,授予為我省企業管理工作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創新成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創新成果,是指我省企業運用現代管理思想及理論,借鑒國內外先進管理經驗,從企業實際出發,在管理理念、組織與制度、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所進行的成功探索。
第四條 省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獎項設20個名額。
第五條 省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獎每2年評選1次。
第六條 省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獎的推薦、評審工作堅持科學、客觀、真實、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
第七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負責省企業管理成果獎評選的組織管理工作,聘請政府機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負責制定具體評審指標體系,並組織開展評審工作。
第八條授予“山東省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獎”的企業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積極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新舊動能轉換,不斷創新發展模式,近年來效益好、發展快,企業資産、營業收入、利潤、上繳稅金等主要指標居全國同行業領先地位,具有較強的核心競爭力;
(二)企業多年來一直高度重視企業管理創新工作,具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創新體系和制度,企業基礎管理創新、生産管理創新、市場行銷管理創新、品質管理創新、財務成本管理創新和安全生産管理創新等工作紮實,形成了獨具特色的管理創新模式和企業文化,對本行業或其它行業企業具有廣泛借鑒價值,成效顯著,管理創新成果對企業發展的貢獻率大。特別是在實施加快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過程中,積極參與,強化管理創新,練內功、挖潛力、增效益,成績突出;
(三)認真貫徹國家産業政策,切實加強戰略管理,主業突出,核心競爭力強。大力推進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和結構調整,技術開發費和技術改造投入較大,企業轉型升級步伐加快;
(四)大力推進節能管理創新,發展循環經濟,防治環境污染,完成了節能減排指標和任務;
(五)企業勞動關係和諧,積極創造就業機會,職工全員簽訂勞動合同,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無拖欠職工工資,未發生欠繳“五險一金”等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六)重視企業文化建設,凝聚力強,加強學習型企業建設,擁有一支高素質企業經營管理者、科技人員和職工隊伍;
(七)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依法、守法、誠信經營,照章納稅;
(八)近3年內無重大的品質、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
第九條授予“山東省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獎”的創新成果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特色突出、創新性強、層次水準高,得到了國內外公認;
(二)實用性強,在企業中經過了2年以上的實際應用,經過科學評估、測定與計算,確實提高了企業管理水準,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導向性和可操作性強,在本行業或其它行業企業中具有較高的推廣應用價值或在其它企業推廣後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
第十條省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機構。
駐魯中央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由省政府相關部門推薦。
第十一條具備評選條件的企業可向第十條所列單位提出申報,並提交省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獎申報表及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各設區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將推薦材料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推薦單位對推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推薦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後,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組織評審委員會進行評選,提出獎項候選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根據公示結果,提出省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獎建議名單,報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省政府向獲獎成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
第十五條省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獎獎金分配數額如下:獲得第1名的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獎勵100萬元,第2名至第5名各獎勵50萬元。獎金由省財政統一安排。
第十六條參評企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參加評獎的資格;已經獲獎的,撤銷已獲獎項並返回獎勵資金、獎牌、證書,6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評選。
第十七條推薦單位參與騙取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獎勵的,省政府給予通報批評;評審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八條 獲獎企業要不斷追求卓越,創新實踐,持續改進;獲獎企業有義務宣傳、交流其管理創新成果,發揮典型推動和示範作用。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設立市級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獎。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據山東政事、山東省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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