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出臺容錯糾錯辦法激勵幹部擔當作為

2018-09-04 08:48:30|來源:大眾日報|編輯:石麗敏 |責編:趙瀅溪

  首次從制度層面建立起責任明晰、措施具體、程式嚴密、配套完善的容錯糾錯體系

  10種情形可以從輕、減輕處理或者予以免責

  幹部本人及所在單位黨組織可以提出容錯申請

  日前,山東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關於激勵幹部擔當作為實施容錯糾錯的辦法(試行)》,以省紀委機關、省委組織部名義印發全省施行,首次從制度層面建立起責任明晰、措施具體、程式嚴密、配套完善的容錯糾錯體系。

  《辦法(試行)》規定,容錯糾錯堅持“三個區分開來”,凡是符合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有利於強化黨的領導、促進全面從嚴治黨,有利於落實新發展理念、推動高品質發展,有利於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在嚴守黨紀國法、保持清正廉潔的前提下,對工作中出現的失誤和偏差,應當應容盡容,鼓勵廣大幹部放下包袱、大膽工作,進一步推動形成改革創新、擔當作為、幹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辦法(試行)》建立健全容錯機制,首次明確在以下10種情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以及出現探索性失誤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理或者予以免責:在貫徹新發展理念、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推動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中,積極作為、勇於探索;在全面深化改革、推進體制機制創新中,先行先試、突破常規;在紮實推動高品質發展、實施鄉村振興、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點工作中,敢於決策、大膽履職、攻堅克難;在招商引資、招才引智,服務企業、服務群眾工作中,因著眼提高效率,實施服務機制和模式創新,進行容缺受理、容缺審核;在加強幹部隊伍建設、推進幹部能上能下、關心關愛基層幹部、激發幹部隊伍活力等工作中,不拘一格、探索創新;在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其他急難險重任務過程中,臨機決斷、主動擔當攬責;在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化解矛盾糾紛過程中,立足維護穩定和全局利益,積極破除障礙、打破僵局;在創造性開展工作中,因國家政策調整、上級決策部署發生變化,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確,受客觀條件限制;在落實黨委、政府決策部署中,出於公心、擔當盡責,以及其他符合中央大政方針和有關規定精神,應納入容錯情形的。具有以上10種情形之一,同時黨章黨規、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在決策中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決策程式和請示報告制度等規定、進行充分評估,沒有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不良影響以及積極主動消除不良影響、挽回損失的,可以免除相關單位及當事人的責任。堅持有錯必糾、有過必改,對存在失誤或者偏差的單位、個人予以容錯的同時,及時予以糾錯,幫助幹部汲取教訓、改進提高。

  《辦法(試行)》強調,容錯糾錯應當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結合不同階段不同地區和行業領域實際情況,歷史地、全面地、辯證地看待改革發展中出現的失誤和偏差,客觀公正地評價幹部;應當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對幹部的失誤錯誤,結合動機態度、客觀條件、程式方法、性質程度、後果影響以及挽回損失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研判,準確把握政策界限,對該容的大膽容錯,不該容的堅決不容;應當按照“第一種形態”處理的,除特殊規定者外,在黨風廉政考核、年度考核、綜合考評、評先評優、幹部選拔任用、職級職稱晉陞、黨風廉政意見回復以及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後備幹部資格等方面不受影響;應當按照“第二種形態”處理的,對影響期滿、各方面表現優秀的幹部在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響,該使用的大膽使用;對嚴重違紀涉嫌違法、應當適用“第四種形態”處理,背離“兩個維護”、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存在問題,以及其他有明確規定不能減責、免責的,不納入容錯範疇,確保容錯在紀律紅線、法律底線內進行。

  《辦法(試行)》指出,容錯糾錯的認定和實施主體為各級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以及相關職能部門、單位,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協同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幹部本人及所在單位黨組織認為符合容錯情形的,可以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同級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以及相關職能部門、單位提出容錯申請。調查核實後,應當及時作出容錯與否的認定結論,容錯決定於7日內告知相關單位及當事人。建立健全糾錯機制,發現具有予以糾錯情形的,及時通過向糾錯對象送達糾錯通知等方式,明確糾錯事項,提出糾錯建議或者要求,責令限期糾正問題、改進工作。完善澄清保護機制,對惡意中傷、誣告陷害、散佈謠言和不實消息、打擊報復、干擾改革創新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對受到不公正對待或者錯誤處理的,按程式及時予以糾正,並消除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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