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標準化條例將施行 鼓勵地方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

2020-06-16 09:23:47|來源:大眾網|責編:趙宇靜

  原標題:山東省標準化條例將施行 鼓勵地方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

  推動標準化工作創新發展,山東省標準化條例將施行

  鼓勵地方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

  我們購買的商品和服務,大多有明確的標準。標準是經濟社會活動的技術依據,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基礎性、戰略性、引領性作用。6月12日,山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山東省標準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分別從標準制定、標準實施、監督和服務等方面作了規定,將於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適用範圍延伸到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各領域

  “早在1995年,山東省出臺了《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辦法》,並先後進行了四次修訂。同時,山東省還積極推進標準化改革創新,率先在全國開展了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試點、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試點等工作。截至目前,山東省累計制定國際標準127項,國家標準6451項,行業標準9861項,培育標準化示範試點1767項,位居全國前列。”省司法廳副廳長齊延安介紹,2017年11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為貫徹落實好標準化法,把山東省標準化改革實踐經驗固化下來,解決標準化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推動山東省標準化工作創新發展,制定《山東省標準化條例》很有必要。

  “按照新修訂的標準化法,緊密結合標準化工作的發展形勢,條例進一步擴展了適用範圍和內涵,適用範圍由原來的工業、工程建設、環境保護領域延伸到工業、農業、服務業、社會事業發展的各個領域,其內涵也在原來規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基礎上,增加了對團體標準、市級地方標準規範的內容,進一步突出標準的作用。”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説。

  條例還創新措施,培育市場主體參與標準化工作,鼓勵標準與知識産權融合發展,推動科技創新成果轉化。

  支持企業先進標準轉化為行業“領跑者”標準

  石曉介紹,條例提出了企業聯合標準的建設要求,鼓勵企業為提升産品或者服務品質制定共同使用的企業聯合標準。“企業聯合標準是同行業企業或者供應鏈上下游企業,為加強産業協同和技術合作,聯合製定並共同使用的企業標準,鼓勵制定企業聯合標準,對於相關行業、企業共同推進先進技術的研發和應用,提升産品品質或者服務品質,具有重要意義。”

  為重點解決産業轉型升級中先進標準缺失問題,加快建立先進標準供給機制,以先進標準促進新舊動能轉換和産業轉型升級,條例提出了推進實施“領跑者”標準的管理制度,明確規定,實施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支持擁有自主創新技術、取得良好實施效益的企業先進標準轉化為本行業“領跑者”標準。

  條例還引入地方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制度,規定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對暫不具備制定地方標準條件,又需要提供技術要求指南的,可以參照地方標準的制定程式,制定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依託地方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滿足新技術、新産業、新業態、新模式等的發展需要,有利於科技創新技術及時推廣應用。

  企業提供産品服務前應公開其執行標準

  “條例對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要求作出區分,體現山東省地方標準的定位更高,要求更嚴。”石曉介紹,條例規定,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條例還明確,鼓勵將取得良好實施效益且符合地方標準管理要求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轉化為地方標準;鼓勵將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轉化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在標準實施方面,條例規定,企業在提供産品、服務前,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執行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其提供産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性能指標。企業應當按照其公開的標準,組織生産經營活動,其提供的産品、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

  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提供的産品、服務不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造成虛假宣傳或者引人誤解宣傳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並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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