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上午,山東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召開《山東省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政策説明會,省外辦相關負責人從《規定》制定背景、制定過程、主要內容和實踐意義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説明。
政策説明會現場 攝影 宋雯琪
公共場所外語標識是國際交往語言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際友人認識山東、了解山東的重要媒介。山東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經過認真調研論證,深入實地考察調研,廣泛徵求意見,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於今年1月9日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形式公佈,該《規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的有關規定,並參考了《北京市國際交往語言環境建設條例》《海南省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管理規定》《廣州市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規章制定。
《規定》採取“小切口”“小快靈”立法形式,注重解決具體問題,不分章節,共20條。規定明確,外語標識是指在標牌、招貼、電子顯示屏等載體上,使用外國文字標示名稱、簡介、用途、導向、指示指令、限令禁止、警示警告等信息的標記。
下列公共場所使用外語標識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民用機場、民用港口、火車站;城市軌道交通站點及車輛;大型國際活動承辦、接待場所;國際化社區;應急避難場所;涉外政務服務場所;具有對外交往和涉外服務功能的教育、文化、旅遊、體育、醫療、酒店、餐飲等場所。
規定要求,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管理工作遵循政府領導、部門協同、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作為優化營商環境、精神文明建設、城鄉建設與管理等工作的重要內容,督促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公共場所使用外語標識的,其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定期對外語標識進行檢查、維護,保持外語標識準確、完整、清晰;外語標識出現信息變更或者難以辨識等情形的,應當及時更新、修復。(文 宋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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