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人社部、 國家衛計委日前發佈《關於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管理髮揮醫療保險基金控費作用的意見》。
意見指出,各統籌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全面實施以總額預算為基礎,門診按人頭付費,住院按病種、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s)、按床日付費等多種方式相結合,適應不同人群、不同疾病及醫療服務特點的複合支付方式,逐步減少按項目付費,將支付方式改革覆蓋所有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
意見要求,充分發揮基本醫療保險激勵約束和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作用,促進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主動控製成本和費用,提高醫療資源和基金使用效率,從源頭上減輕參保人員醫藥費用負擔。各統籌地區要按要求制定出臺全面推進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實施方案,要對支付方式改革效果進行定期評估,並及時改進完善。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要通過設立專家庫、改革案例庫等方式,加強對統籌地區的指導。
意見提出,建立品質控制機制。完善服務協議管理和定點醫療機構考核辦法,在全面改革支付方式的同時,建立健全對定點醫療機構服務數量及品質的考核評價機制。適應不同支付方式的特點,完善考核辦法,並將考核結果與基金支付掛鉤,避免醫療機構為控製成本推諉病人、減少必要服務或降低服務品質。
意見指出,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健全“結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擔”的激勵約束機制,激勵醫療機構提高服務效率和品質。實行按病種付費、按人頭付費、按床日付費等支付方式的地區,醫療機構實際發生費用低於約定支付標準的,結余部分由醫療機構留用;實際費用超過約定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由醫療機構承擔,對於合理超支部分,可在協商談判基礎上,由醫療機構和醫療保險基金分擔。
意見指出,建立談判協商機制。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財政等相關部門應指導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建立談判協商機制,鼓勵參保人員代表參與談判協商過程。支付方式改革方案要確保醫療保險基金可承受、群眾負擔總體不增加、醫療機構有激勵。堅持公平、公正、公開,要確保定點醫療機構參與支付方式改革方案制定及實施全過程。
此外,意見還提出,同步推進配套改革。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大力推動醫保、醫療、醫藥“三醫”聯動改革,加快推進公立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體制機制改革,改革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制定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大力整頓藥品生産流通秩序,採取綜合措施,有效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