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正式出爐 6月1日起實施

2017-04-21 09:27:56|來源:東方網|編輯:彭麗 |責編:劉徵宇

  東方網記者項穎知4月20日報道:《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今天下午在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表決通過。

  加強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科學技術轉變為現實生産力,對上海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具有重要意義。2015年,上海出臺了《關於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意見》等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為上海科技創新工作指明瞭方向,並提出了具體的改革目標和要求,亟需地方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法》,結合本市實際,將這些目標和要求上升為法律規範,為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

  最新通過的《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共七章四十三條,在會後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市人大法工委主任丁偉對條例主要亮點內容作了詳細解讀。

  〔亮點一〕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擁有“轉化自主權”

  轉化自主權是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科技成果享有的核心權利之一。

  根據條例規定,轉化自主權主要體現在成果處置和獎勵實施兩個方面:一是,成果完成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實施轉化。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機關審批或者備案。二是,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案並自主實施。

  〔亮點二〕高校可以建立科技成果轉化機構

  在高等院校建立專業的科技成果轉化機構是美國等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成功經驗之一。

  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本市實際,條例明確規定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可以設立或確定專門機構,負責受理科技成果研發信息披露報告,分析科技成果應用價值,開展科技成果後續試驗、開發,申請、管理和保護知識産權,制訂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方案等工作。

  同時,要求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在轉化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於支持本單位成果轉化專門機構的運行和發展。

  〔亮點三〕企業可享受稅收優惠

  為充分發揮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條例作了多個方面規定:一是支持企業加大成果轉化經費投入。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國有企業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經費投入,在業績考核中視同於利潤。

  二是建立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應用類科技項目和其他相關科技項目,發揮企業在研究開發方向選擇、項目實施和成果應用中的主導作用。市場導向明確的科技項目,由企業獨立實施或者聯合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共同實施。

  三是為企業開展成果轉化提供融資、保險支持。採用信用擔保、保費補貼等措施,鼓勵銀行、保險公司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融資和保險服務。

  四是加強産學研銜接。鼓勵支持研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與社會共享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和資源。

  〔亮點四〕明確收益如何分配

  科技成果轉化涉及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和科技人員等多方主體,在收益分配過程中需要兼顧各方利益,激發多方主體的積極性,以保障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可持續發展。

  為此,條例明確了約定優先原則。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在成果轉化後給予相關人員獎勵和報酬;在沒有規定或者約定的情況下,按照《轉化法》的規定執行。

  對研發機構、高等院校進行規定或者約定的標準,條例也作出了指引。將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以及作價投資的,可以從轉讓許可凈收入、形成的股份或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70%的比例,作為獎勵和報酬;將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産後,可以從開始盈利的年度起連續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産生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作為獎勵和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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