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網貸備案後6個月內須完成資金存管

2017-06-02 08:16:40|來源:中國網|編輯:彭麗 |責編:劉徵宇

  原標題:上海就網貸監管辦法徵求意見:備案後應6個月內完成資金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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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上海金融辦下發《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仲介機構業務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指出,網絡借貸信息仲介機構取得備案登記後,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以下事項:(一)涉及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申請相應的業務資質;(二)選擇在本市設有經營實體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商業銀行進行客戶資金存管。網絡借貸信息仲介機構應當在上述每一事項辦理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註冊地所在區監管部門,向市金融辦書面報備。

  在備案管理方面,對新設立的網貸平臺,區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備案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市金融辦應當自受理有關區政府出具的書面意見及網絡借貸信息仲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做出辦理備案登記或不予辦理備案登記的決定。

  而對於在本辦法發佈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活動的網絡借貸信息仲介機構,區監管部門、市金融辦應當分別在5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做出相關決定。

  完成備案後,網貸平臺應當在6個月內,涉及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申請相應的業務資質。並且選擇在本市設有經營實體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商業銀行進行客戶資金存管。

  此外,《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取得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仲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銀監局、註冊地所在區監管部門可以建議市金融辦登出其備案登記,市金融辦也可以直接登出其備案登記:

  1.通過虛假、欺騙手段取得備案登記的;

  2.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監管規定的;

  3.監管部門通過實地調查、電話聯繫及其他監管手段仍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或雖然可以聯繫到企業一般工作人員,但其並不知悉企業運營情況也不能聯繫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

  4.取得備案登記後6個月內未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仲介業務,或停止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仲介業務連續滿6個月的;

  5.拒不落實有關監管工作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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