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監會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通知》明確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規定吸收公款存款的具體形式、費用標準和管理流程,加強相關費用支出的財務管理。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進績效考評體系,不得設立時點性存款規模、市場份額或排名等指標。強化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審計監督,對違規問題嚴格問責和整改,涉嫌違紀違法的,應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當前,個別銀行業金融機構為獲取公款存款,採用利益輸送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破壞廉潔從業風氣和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場環境。銀監會對此高度重視,制定《通知》整頓規範該類行為,督促銀行依法合規經營,提高服務質效。
《通知》提出了兩方面的新要求:一是回避要求。《通知》第2條第2款規定,若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該員工應回避;不按規定回避的,所在機構要對其作出嚴肅處理。二是廉政承諾。《通知》第2條第3款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按照公款存放主體的要求出具廉政承諾書。
公款存放主體包括財政部門、預算單位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其中,國有企業是指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事業單位是指相關行政法規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
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包括公款存放主體的主要領導、分管公款存放工作的分管領導和負責公款存放工作的部門負責人,以及具體辦理公款存放工作、可能對公款存放銀行選擇産生重大影響的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