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有望深化

2017-07-12 09:13:25|來源:中國證券報|編輯:陸琲嘉 |責編:劉徵宇

  原標題: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過渡 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有望深化

  近來,市場對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討論頗多。有觀點認為,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即將召開,監管協調機制有望深化。專家表示,近年來在金融機構、影子銀行及理財市場上頻繁暴露出諸多風險,未來有望在金融監管方面建立“監管協調”機制,加強監管協調和防止監管套利。

  防控系統性風險

  防控系統性風險,促進金融持續健康發展或成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所長孫國峰認為,目前,金融業單靠量的擴張,已無法滿足實體經濟多層次多元化多類型的金融需求,量的過度擴張將會導致不平衡加劇,催生金融業風險隱患。

  “防控潛在風險,要穩步推進金融去杠桿,並與實體經濟的結構優化和轉型升級相結合。”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王朝陽表示,在此過程中,要特別注意避免産生“去杠桿-産出收縮-價格下降”的螺旋式循環,即經濟下行階段的金融加速器效應,避免“去杠桿”通過“債務—通貨緊縮”循環加劇經濟下滑。

  在海通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迅雷看來,要提高金融市場的韌性和自我調節能力。一方面要提高對局部風險的容忍度,在此前提下規範金融市場秩序,完善金融監管功能;另一方面要關注風險溢出和傳染效應,防止系統性風險發展,增強金融監管的有序和協調。

  加強監管協調

  “金融工作會議將對未來幾年的金融工作進行定調,指出改革的方向,甚至出臺一些重要舉措。”海通證券首席經濟學家姜超認為,金融安全與金融監管將是本次會議討論的重要內容。在金融監管方面,此前的重要文件和會議都提到要加強監管統籌、改革金融監管框架。例如“十三五”規劃提出加強統籌協調、完善金融監管框架,實現金融風險監管全覆蓋,將是下一階段金融改革的方向。

  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7)》中指出,要繼續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強化審慎合規經營理念,推動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風險管理責任。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完善市場運行規則,健全市場化、法治化違約處置機制。提高和改進監管能力,強化金融監管協調,統籌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統籌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統籌負責金融業綜合統計,推動建立更為規範的資産管理産品標準規制,形成金融發展和監管強大合力,補齊監管短板,避免監管空白。

  今年3月以來,監管機構下發多個文件強化監管,以杜絕金融業套利和不當行為,避免金融脫實向虛。專家認為,目前分業監管體系與混業經營不適應,法律和監管體系要有相應調整,急需加強監管協調。

  李迅雷認為,近幾年金融創新過快導致影子銀行業務等各類新業務超速發展。商業銀行去年較快的擴表速度,迫使監管部門通過加強金融監管、通過去杠桿、提高凈資本要求等來控制金融業發展的速度,把金融安全當作治國理政的頭等大事。

  協調機制有望建立

  銀監會副主席王兆星日前表示,要通過深化改革真正構建起一個完善高效的金融嚴管體系,包括金融監管政策和金融監管標準的統一協調體系,形成機構監管、功能監管、影子銀行監管、市場監管以及金融消費者保護相互協調的監管體系。

  至於如何統籌監管,姜超認為,在總的方向上,金融工作會議有望將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提到更高層面。從監管類型上看,在現行分業監管的基礎上,將會增強統籌協調,適當增加功能監管、行為監管。從級別上看,中央要求地方按照部署,做好本地區金融發展和穩定工作,形成全國一盤棋,意味著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的分工也可能進行協調統籌。資管業務監管的具體動作或已不遠。

  “我國金融混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矛盾日益突出,預計未來將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型。”方正證券首席經濟學任澤平表示,資管業務或將制定統一標準,加強監管協調,防止監管套利,更高層級的監管協調機制有望建立。

  專家認為,要儘快完善和統一資管業務監管的法律體系和制度安排,構建具有宏觀審慎管理視角的監管框架體系。在立法層面上,應完善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明確各參與主體的權利與義務,避免剛性兌付對資産管理行業的風險疊加。在執法層面上,對於違法違規行為應予嚴懲。同時,強化市場數據監控與信息披露機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