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最早起源於美國證券市場。到了2008年,國際清算銀行、國際證監會組織、國際保險監管協會聯合發佈了《金融産品和服務零售領域的客戶適當性》,對適當性有了較為完整的定義:即金融仲介機構所提供的金融産品或服務與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目標、風險承受水準、財務需求、知識和經驗之間的契合程度。與國外日趨成熟的市場相比,我國金融期貨市場起步晚,發展時間短,投資者結構參差不齊。通過借鑒境外成熟資本市場的經驗,並結合國內市場的特點,依據“將適當的産品提供給適當的投資者”的核心思想,我國建立並逐步完善了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早在2010年,我國金融期貨市場就已推出了相關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2016年底,證監會出臺了面向證券期貨市場統一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統籌到新的高度。據此,金融期貨市場又對投資者適當性有關制度進行了修訂。
簡單來説,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可以概括為“三有一無”,即有資金、有知識、有經驗,無不良信用記錄。具體要求為:一是有資金,即投資者申請開戶前連續5個交易日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餘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二是有知識,即投資者應具備金融期貨基礎知識,通過由期貨公司會員組織的相關知識在線測試,並需全程錄影;三是有經驗,即投資者的金融期貨倣真交易經歷應當包括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含)的金融期貨倣真交易成交記錄;四是無不良信用記錄,投資者須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金融期貨交易的情形。除“三有一無”外,對於一般單位客戶,其還必須具有參與金融期貨交易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相關制度。
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不僅明確了對投資者的具體要求,同時也規範了投資者和期貨公司之間的權力義務關係。在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制度的規定和執行下,期貨公司應建立執業規範和內部問責機制,完善客戶服務,對投資者的身份識別、經濟實力、資金合法、專業知識、交易經驗、風險偏好等情況進行謹慎的綜合評估,從而進一步了解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提供與其評估結果相適應的産品與服務。在此過程中,客戶也應當如實提交所需要的開戶資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來滿足投資者適當性標準要求,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建立為市場平穩運行和金融期貨創新發展起到了關鍵作用。首先,適當性制度避免了非專業投資者盲目入市,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當前,我國資本市場客戶結構的基本特徵為“機構相對較少、散戶佔主導”。對於金融期貨市場來説,如何篩選出具有一定專業水準並能承擔一定市場風險的投資者,顯得尤為重要,這將從根本上避免投資者因自身能力不足、無法承擔市場風險而出現的嚴重虧損;其次,適當性制度為金融期貨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後盾。目前,我國金融期貨市場發展歷史短、品種少,隨著未來金融期貨市場需求的日益擴大,適當性制度將有利於金融期貨市場的進一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