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滬高院通報四起涉“套路貸”犯罪案件 解密五大“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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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高院副院長黃祥青通報了上海四起涉“套路貸”犯罪案件的有關情況。當天,寶山、靜安、奉賢法院分別對這四起涉“套路貸”犯罪案件進行了集中宣判,分別判處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有期徒刑,並處三十四萬至四萬元不等的罰金及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其中,對為首者、起意者、策劃者及積極參與者,法院依法給予嚴厲打擊,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處刑罰十年以上,最重的為有期徒刑十六年。
只拿五千元損失一套房
在此次公佈的案例中,寶山法院審理的瞿某等詐騙案就綜合運用了上述“套路”。該案被害人之一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而被告人傅某、郝某等人誘騙其借款4萬元。之後,被告人瞿某“空放”高利貸16萬元給杭。杭某當場取現12萬元還給瞿某,餘下3.5萬元交給傅某等作為仲介費,自己實際只拿到5000元。7個月後,瞿某等人以上述16萬元借款已“利滾利”達90萬元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轉而又以抵押名下房産借新貸還舊貸,誘騙杭某從家中偷出房産證,並帶杭某至本市某房産仲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160萬元的價格將價值194萬元的房産過戶給馬某。在此期間,瞿某還先後轉賬22萬元、42萬元給杭某進行資金走賬,以對應其讓杭某寫的90萬元借條數額,後杭某均全部取現交還給瞿某。瞿某在杭某收到馬某的房款後,讓杭某先後匯款5.2萬元、90萬元給其,由此讓杭還清欠款。後該房産被馬某以182.5萬元的價格銷售給楊某,楊某付清全款。
今天,寶山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二十六萬元;判處作為中間人、同夥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十二萬至七萬不等;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杭某經濟損失。
法院解密“套路貸”五大“套路”
記者從發佈會上了解到,此次集中宣判的四起案件,共涉及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個罪名,是今年以來社會影響較大的典型“套路貸”犯罪案件。這些案件反映出當前“套路貸”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徵:
一是製造民間借貸假像。被告人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招攬生意,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民間借貸假像,並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及房産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製造銀行流水痕跡,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像。
三是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並要求被害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
四是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被害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被告人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五是軟硬兼施“索債”,或者提起虛假訴訟,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産的目的。
“套路貸”不同於一般高利貸 上海法院將依法嚴懲
據上海高院刑二庭庭長段守亮介紹,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行為。
“套路貸”犯罪的發展蔓延,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産權益,而且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誘發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輟學、自殺、賣房抵債等嚴重後果,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
“今後,上海法院將在依法從嚴懲處‘套路貸’犯罪的思想指導下,用準、用足、用好法律,確保在法律上嚴懲,在經濟上重罰。”黃祥青説。(新民晚報新民網記者 胡彥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