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知産糾紛“一號大案”一審宣判,上海高院認定美國高通不存在侵權 索賠1億元?上海高通訴請被駁回
2014年4月28日,上海高通半導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高通)向上海高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美國卡爾康公司(以下簡稱美國高通)立即停止侵犯其第662482號、第776695號、第4305049號、第4305050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全部行為。同時,要求被告高通無線通信技術(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通中國公司)、高通無線通信技術(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高通上海分公司)立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其註冊的企業名稱,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高通”字號。原告還提出了1億元人民幣的賠償要求。
從1992年成立至今,上海高通先後使用、申請、註冊了一系列“高通”商標,而美國高通在進入中國市場後,也以“高通”、“高通驍龍”作為其産品和服務的中文商標使用。兩家公司均冠以“高通”之名,在市場上自然少不了一些矛盾糾紛。此案一齣便備受關注,曾被人稱為繼美國蘋果與唯冠ipad商標糾紛之後,中國知識産權糾紛的“一號大案”。經多次公開開庭審理,昨天上午,上海高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駁回了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第662482號使用的商品僅限于中文卡,已于上世紀90年代末退出市場。美國高通生産經營的處理器産品為手機晶片,兩者有明顯不同,相關公眾不會認為它們存在特定聯繫,以致造成混淆。因此,二者不構成類似商品。
關於第776695號商標、第4305049號商標,法院認為,這兩個商標核定服務項目均為通訊服務,提供者一般為電信企業,服務對像是社會公眾。美國高通生産的手機晶片則用於製造手機通訊産品,其消費對像是手機製造商。基於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不會認為兩者存在特定聯繫以致造成混淆。
關於第4305050號商標,上海高通的計算機軟體設計商標,總體上屬於計算機硬體與軟體的設計與開發服務,手機晶片則用於手機通訊産品的製造,二者在各自的功能以及服務或消費的提供者、提供渠道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同時,美國高通的“參考設計”服務應當視為其銷售自身産品所附帶的服務,不屬於上海高通訴稱的與其核定服務項目相同的服務,因此,法院認定不構成類似服務。
對於原告提出的,美國高通這一企業名存在主觀惡意,法院認為,判斷是否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使用時間的先後只是考量因素之一。美國高通解釋稱,其致力於高品質通訊,“高通”即為對應的中文翻譯。法院認為美國高通的上述説明具有合理性,且上海高通成立之初,二者分屬不同的行業領域,經營地域分處異地,經營業務方面並無交集。上海高通關於三被告具有“惡意”的指控並無事實依據。
綜上,上海高院認為上海高通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能成立,駁回了上海高通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