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民法總則》實施監護新規 上海首例直接申請指定監護人案件今日宣判
11月9日,徐匯法院對一起當事人申請指定監護人的案件作出宣判。這是《民法總則》于2017年10月1日實施後,上海法院首例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的案件。
圖説:今日庭審現場。馬超 攝
張某與孟某係夫妻,婚後育有5個子女。孟某于2006年死亡。由於張某年近90高齡生活無法自理,今年6月,徐匯法院經大女兒申請後認定張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張某喪失自理能力後,5名子女均對張某照料。對於誰來擔任父親的監護人,5名子女存在爭議。今年7月11日,5名子女共同向張某居住地的居委會提出指定監護人的申請,由於分歧較大,居委會最終未能指定。10月10日,三女兒張某某以維護老人權益和身心健康為由,向徐匯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為張某指定監護人。
案件受理後,徐匯法院立即對該案審理。經法院調查,居委會、養老院確認老人的5名子女均對其日常生活照顧,包括申請人在內的4名子女均要求擔任張某的監護人。法院同時查明,張某與申請人以外的其他子女因房屋動遷尚有一起糾紛在徐匯法院審理,由於張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尚未指定監護人,該案目前中止審理。
綜合考慮申請人、被申請人的現狀及被申請人子女在法院的訴訟情況,法院最終判決本案申請人張某某擔任張某的監護人。
判決後,張某某表示會照顧好父親的生活。
圖説:法院最終判決本案申請人張某某擔任張某的監護人。馬超 攝
該起案件的審理適用了《民法總則》實施後關於監護制度的新規定,是上海首例當事人未經居委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的案件。徐匯法院家事審判庭庭長李成棟介紹,此前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對擔任成年人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相關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即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監護人為提起指定監護人訴訟的前置程式。《民法總則》頒布實施後,根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不經有關組織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新規省去了申請法院指定監護人的前置程式,提高了此類糾紛的解決效率,避免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在冗長的監護人選任過程中遭受損害,有利於更好地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