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海事法院開庭審理首起海事行政案件

2017-12-15 14:19:12|來源:東方網|編輯:彭麗 |責編:劉徵宇

  原標題:滬海事法院開庭審理首起海事行政案件 海事局20余名幹部旁聽

圖片默認標題_fororder_3

吳淞海事局出庭應訴。

  12月14日下午,上海海事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原告因不服海事局作出行政處罰提起的海事行政訴訟案件。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海事法院對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轄權以來,該院受理的首起海事行政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吳淞海事局副局長李高出庭應訴,上海海事局有關職能部門和各直屬局的20余名幹部旁聽了庭審。

  2017年3月16日,吳淞海事局在上海張華浜查驗場扣押了靖西三上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礦業公司)所有的一批貨物。經鑒定,吳淞海事局認為該批貨物二氧化錳屬於《海運污染危害性貨物》中的5.1類危險品,但未向海事部門辦理申報手續。根據《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規定,吳淞海事局對礦業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21000元的海事行政處罰決定書。礦業公司不服,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撤銷該行政處罰。

  2017年12月14日下午,上海海事法院開庭審理該起案件。上海海事局有關職能部門和各直屬局的20余名幹部全程旁聽了庭審。

  庭審中,原告礦業公司認為,二氧化錳並非海運污染危險品,根據運輸慣例,普通包裝運輸即可,被告吳淞海事局作出的行政處罰主要依據不足,程式違法。

  被告吳淞海事局認為,其對原告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

  此次庭審持續了2個多小時。因案情複雜,爭議較大,該案將擇日作出判決。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訴訟管轄問題的規定》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明確了海事法院對海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轄權,並規定由行政執法行為實施地海事法院管轄有關海事行政案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