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稽戲引發商標侵權糾紛

2017-12-01 10:57:11|來源:新民晚報|編輯:彭麗 |責編:劉徵宇

  原標題:滑稽戲引發商標侵權糾紛 法院:涉案劇名不屬於商標性使用

  今年6月,上海人民滑稽劇團排演了一部反映食品安全問題的滑稽戲《舌尖上的誘惑》,並製作圖文海報在網絡上宣傳推廣。不料,此舉竟引發一場商標權訴訟。遼寧舌尖匯公司向法院起訴,稱其為“舌尖上的誘惑”商標持有人,該劇已構成商標侵權。11月29日,黃浦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對舌尖匯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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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説:《舌尖上的誘惑》圖文海報 黃浦區法院提供

     《舌尖上的誘惑》是一部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導,光明食品集團與上海人民滑稽劇團聯合出品,講述主人公明察暗訪、智取酒廠違法證據並將不法分子繩之於法的滑稽戲作品。該戲於今年夏季,在上海總共上演18場,取得較好反響。

       而就在該作品成功上演後不久,遼寧舌尖匯公司以商標侵權為由,一紙訴狀將光明集團和劇團訴至法院。舌尖匯公司在訴狀中稱,2015年12月14日,該公司獲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頒發的“舌尖上的誘惑”商標註冊證,核準使用商品/服務項目包含第16類、38類、41類、42類,其中第41類包括組織表演(演出)、演出。

       舌尖匯公司訴稱,今年8月初,公司在網上發現滑稽戲《舌尖上的誘惑》相關宣傳內容,其中突出使用了“舌尖上的誘惑”,侵害了該公司享有的商標專用權,遂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在《新民晚報》及百度網上賠禮道歉,並承擔維權的合理支出1.2萬元。

       庭審中,舌尖匯公司出示了對相關網頁的公證保全文書。其中顯示,在一個圖文海報頁面中,標識有文字內容“大型滑稽戲 舌尖上的誘惑”,並標注有該劇指導單位和出品單位,其中“大型滑稽戲”字體較“舌尖上的誘惑”小。

       舌尖匯公司指出,廣告宣傳是服務商標使用的表現,兩被告在網絡上宣傳,使用該公司的註冊商標,事實上起到了涉案第41類中的組織表演(演出)項目服務商標的使用,構成侵權。同時,在商業表演活動中將“舌尖上的誘惑”作為表演標題,也構成侵權。

       對此,光明集團辯稱,《舌尖上的誘惑》是公益劇,該名稱是滑稽戲的濃縮提煉,雖與係爭商標名稱文字上相同,但屬於敘述性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同。劇團則辯稱,商標權與該劇版權著作權並不是同一概念,其組織演出是以人民滑稽劇團名義進行的,且其演出時並不知道存在舌尖匯公司的商標。

       法院審理後指出,舌尖匯公司就“舌尖上的誘惑”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但商標法所要維護的,並非是以註冊行為所固化的商標標識本身,而是商標所具有的識別和區分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本案中,兩被告在宣傳中對滑稽戲劇名的使用,主觀上不具有攀附原告商標的意圖,客觀上並不産生區分商品、服務來源的作用,不屬於商標性使用,不會侵犯舌尖匯公司對“舌尖上的誘惑”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舌尖匯公司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舌尖上的誘惑”是具有一定含義的非臆造詞,舌尖匯公司雖然因註冊享有“舌尖上的誘惑”商標專用權,但其權利應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基於該註冊商標形成對該詞的絕對壟斷,不能排除他人在不誤導公眾的前提下合理地敘述性地使用該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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