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涉“新三板”烏龍指案滬上結案

2018-01-16 09:13:18|來源:東方網|編輯:彭麗 |責編:劉徵宇

  原標題:15秒損失400多萬 全國首例涉“新三板”烏龍指案滬上結案

  2016年12月16日,北京興源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興源公司)以每股430元,超出真實意願價格4.3元100倍,向上海合之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合之力)、深圳市恒泰九州投資合夥企業(下稱深圳恒泰)合計買入1萬股北京信中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下稱信中利股票)。興源公司以重大誤解為由主張撤銷交易,因協商未果,先後在滬深兩地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全國首例涉訴“新三板”烏龍指案件,據了解,目前該案經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調解原被告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眼花鬧出烏龍指,15秒損失400余萬

  2016年12月19日,興源公司向“新三板”運營機構全國股轉公司發送了《交易操作過程説明》,對因自己公司操作不當引發的烏龍指一事作了詳細説明:

  2016年12月16日下午13點,全國中小股份交易系統開始交易,興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生作為當天的操盤人員開始操作股票交易。

  13點00分48秒,王先生首次出價,擬以4.20元/股的價格買入信中利股票20000股。13點01分11秒,王先生再次出價,擬以4.30元/股的價格買入信中利股票10000股。説明稱,因王先生自身患有一定眼部疾病,加之尚未完全從午休狀態中恢復過來,在第二次操作報價時,誤將原計劃出價的4.30元/股輸為430元/股,出價後王先生並未發現錯誤。

  13點02分34秒,王先生撤回了以4.20元/股價格購買信中利股票20000股的委託。13點03分02秒,王先生再次出價,擬以4.20元/股的價格買入信中利股票10000股。委託指令發出後,王先生發現第二次出價的錯誤,但此時已經以430元/股的價格購入信中利股票10000股。

  當天交易結束後,根據新三板交易系統披露的信息,興源公司已經通過協議定價的方式,以430元/股的價格分別向上海合之力買入信中利股票6000股,向深圳恒泰買入信中利股票4000股。由於該筆交易自錯誤協議定價委託買入到成交僅用了15秒的時間,王先生雖及時發現委託有誤,但已無法撤銷。

  協商撤銷未果分別起訴,在滬訴訟以調解結案

  興源公司認為,這兩筆交易的成交價格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向上海合之力、深圳恒泰主張申請撤銷交易,雙方相互返還股票及現金。協商未果後,2017年4月7日,首先在浦東法院將上海合之力告上法庭。

  在民事起訴狀中,興源公司提出了兩項訴訟請求:一是判令撤銷原被告雙方于2016年12月16日13時01分24秒成交的編號為20310號的股票交易合同;二是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股票購買價款人民幣258萬元。

  審理中,法院就合同撤銷的後果向雙方釋明後,原告提出,願以不超過合同標的258萬元的20%,即51.6萬元,作為損失賠償給被告;原告不返還被告6000股信中利股票,可按信中利股票停牌前19.15元/股的價格,支付給被告相應折價款,並賠償被告交易稅費4450.5元。三項合計63.535萬元。

  主審法官認為,本案有兩個爭議焦點:第一,原告以430元/股價格買入涉案6000股信中利股票是否構成重大誤解;第二,涉案交易合同能否撤銷。

  原告認為,其發出的430元/股的買入指令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係意思表示錯誤,有權請求法院撤銷。

  被告則認為,全國股轉公司認可交易的合法性,應優先適用《證券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撤銷係爭交易合同則違反了證券交易的交易結果恒定原則。另外,不排除原告故意輸入430元/股價格的可能,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應按照誤解處理,交易價格未超出投資者認知範圍,操作風險是交易風險的一部分,原告應對自己的交易行為負責。

  後經法院調解,2017年11月30日,原被告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上海合之力支付原告興源公司180.6萬元,涉案的6000股信中利股票歸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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