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獨家述評 |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打出“上海牌”
孫紹波/畫
刑事案件中,不時會出現這樣的場景:儘管被告人沒有自己花錢請律師,但法院仍為他們免費指定了律師為其辯護。這既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避免了法庭上法官唱“獨角戲”、或者法官檢察官唱“二人轉”的情況。
不久前,上海某看守所裏出現這樣一幕:見到葉律師時,鄭同(化名)痛哭流涕:“請幫幫我,我再也不敢犯錯了。”原來,鄭同是一名在校學生,因交友不慎,與一些小混混出去搶劫,公安機關念及他是未成年人,准予取保候審。不料,他老毛病重犯,再次夥同他人實施搶劫,並致使一名被害人輕微傷。鄭同被刑事拘留後,為了保障他的權益,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葉律師擔任他的刑辯律師。受委託後,葉律師一方面聯繫受害人取得諒解書;另一方面走訪社區和學校,爭取支持,並向法院遞交了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由於鄭同主動認識錯誤,並有悔改之意,鄭同在葉律師的幫助下獲得輕判。這一案例,正好體現了上海市正在推進的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
由於各種因素,相當長一段時間裏,我國許多地方的刑事案件辯護率偏低,法律援助也因為諸多原因無法惠及許多特殊或弱勢群體。最近,上海市司法局傳出消息,本市已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工作的試點地區之一。為此,市司法局與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印發了《關於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以更好地維護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有關負責人預計,今年試點工作全面推開後,本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將井噴,預計增長70%左右。
目前,無論英美法係國家,還是大陸法係國家,法律援助制度都得到迅速發展。此次上海出臺的《實施細則》不僅是對最高院、司法部精神的落實,還根據本市情況做出創設性的制度安排,打出了鮮明的“上海牌”。據了解,2012年,新刑訴法實施後,市司法局與市高級人民法院達成共識,將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被告人納入法律援助通知辯護範圍。
此次新規出臺後,具有上海特色的是,法律援助通知辯護範圍進一步擴大,覆蓋更多的人群。在原有的基礎上,《實施細則》進一步把適用簡易程式且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被告人;不通曉本地通用語言文字的少數民族及外國籍刑事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託辯護人的刑事被告人都納入通知辯護範圍。同時,很多案件中,由於辦案機關無法聯繫到被告人家屬為其提供經濟狀況證明,這部分被告人喪失了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為此《實施細則》規定,被告人因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其他人員地址、電話等聯繫方式不詳,無法協助提供經濟狀況證明的,經人民法院書面註明,可以視為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此外,人們關注的律師會見、閱卷、收集證據等執業權利,各級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等如何及時銜接配合機制等,都有了明確的説法。
俗話説“天下沒有免費午餐”,法律援助是個例外。但如何讓“免費午餐”也美味,著實考驗司法制度的頂層設計和實踐水準。
意大利刑法之父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中有一段經典表述:“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
在我國,正全力推進的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改革中,要實現主審法官負責制,要求訴訟結構的合理構建。合理的訴訟結構應當是“三角形”的,控告與辯護針鋒相對,審判權居中裁判,充分查明事實,防止冤假錯案。為此,法律援助不僅應補上“缺角”,還要使這個“角”成為案件審判中的有力支撐。目前,上海的做法中,對法律援助辯護律師的執業年限等有明確規定,一般需要有三年以上的執業經歷,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則要求十年以上。對於律師提供的司法援助案件,均採用按件補貼的方式,如何通過各類激勵機制、鼓勵更多優秀的律師加入,並建立對法律援助案件的長效品質評價和獎懲機制,是法律援助案件“井噴”後亟需跟上的“新一課”。(宋寧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