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是典型的多主體、多階段、多環節、多個行政行為的複合程式,強拆行為往往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最高人民法院將爭取儘快出臺有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司法解釋,明晰司法實踐中的難點、熱點問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了8件徵收拆遷類案件典型案例。這些典型案例涉及農村土地徵收、城市房屋徵收等行政管理事項,涵蓋了徵收拆遷中有關徵收決定、安置補償和強拆實施環節的典型爭議。
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是典型的多主體、多階段、多環節、多個行政行為的複合程式,包括徵收前階段、報批階段和批准後實施階段,涉及徵收決定的前置程式及徵收補償協議的履行等問題。一旦發生糾紛,引發訴訟,尤其是一些強拆行為,往往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據了解,在不動産徵收中,最容易出現的問題是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犧牲正當程式,甚至不作書面決定就直接強拆房屋的事實行為也時有發生,強制拆除房屋以事實行為面目出現,往往會給相對人尋求救濟造成困難。
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起訴人的起訴條件之一是證明被訴行為是行政機關所為,但是由於行政機關在強制拆除之前並未製作、送達任何書面法律文書,相對人要想獲得行為主體的相關信息和證據往往很難。如何在起訴階段證明被告為誰,有時成為制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訴權的主要因素,尋求救濟就會陷入僵局。
如何破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王振宇認為,在行政執法不規範造成相對人舉證困難的情況下,法院不宜簡單以原告舉證不力為由拒之門外,在此類案件中要格外關注訴權保護。事實行為是否係行政機關而為,法院應當從基礎事實出發,結合責任政府、誠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邏輯作出合理判斷。
據統計,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徵收拆遷類訴訟分別約為29000件、31000件及39000件,佔當年行政訴訟案件總量的13%、14%和17%左右。這組數據説明,徵收拆遷仍是社會矛盾的集中領域,也是司法監督的重點領域。
王振宇告訴記者,徵收拆遷審判實踐中要通過對徵收補償協議的有效司法審查,達到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目的,既要充分發揮行政權的積極性、主動性,又要防止權力濫用。
“法院要依據法律精神和行政目標審查行政機關和相對人合意産生的行政協議。”王振宇説,對於行政協議無法履行的原因要認真審查,對於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承諾的,應依法支持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理訴求,判令行政機關承擔違約責任。對行政機關確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變承諾的,要依法判令補償財産損失。
據了解,在集體土地徵收拆遷中,安置人口數量的認定關乎被拆遷農戶財産權利的充分保護,準確認定乃是依法行政應有之義。實踐中,有些地方出於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慮,簡單以拆遷戶口凍結統計的時間節點來確定安置人口數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合理需求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專家表示,全面依法治國要求行政機關在執法實踐中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把“嚴格、規範、文明”執法落到實處,持續保障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地方政府既要完成好徵收拆遷任務,保障建設項目及時用地,推進經濟跨越式發展,還要保障被徵收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好社會的和諧穩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審判長于泓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爭取儘快出臺有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司法解釋,明晰司法實踐中的難點、熱點問題,統一裁判尺度,進一步明確補償的範圍、形式和標準,給予被徵收徵用者公平合理補償。(經濟日報記者 李萬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