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住院救助對象範圍及救助標準
(一)提高現有救助對象的救助標準
1、本市城鄉低保家庭成員和散居孤兒,其住院救助比例從80%提高到90%,全年最高救助限額從每人8萬元提高至每人13萬元;
2、本市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其住院救助比例從70%提高到80%,全年最高救助限額從每人8萬元提高至每人13萬元。
(二)新增救助對象(兩類“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
1、本市因疾病治療造成經濟困難,導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本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享受本市“因病支出型貧困生活救助”政策的家庭,其住院自負醫療費用按70%給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額為每人13萬元;
2、本市因疾病治療造成家庭經濟困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財産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難家庭申請專項救助經濟狀況認定標準的,家庭年醫療費用支出達到或超過該家庭年可支配收入40%,其住院自負醫療費用按50%給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額為每人13萬元(家庭年醫療費用是指該家庭申請住院救助之月前12個月內,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由個人實際負擔的醫療費用)。
(三)按“就高”原則實施救助
如住院救助對象同時符合多個救助條件,按“就高原則”給予救助。
二、調整門(急)診救助對象範圍及救助標準
現行政策不變,即針對低保對象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用,對其個人自負費用,按60%給予補助,封頂2500元/人;特殊救濟對象門急診救助享受住院救助待遇。
在此基礎上,將本市低收入困難家庭納入門(急)診救助對象範圍,其門(急)診自負醫療費用按50%比例給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額為每人2500元。
三、住院押金減免
本市醫療機構根據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管理機構出具的困難家庭證明,對本市特殊救濟對象和低保對象免收住院押金,低收入困難家庭和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對象住院押金按5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