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報訊(記者 李丹丹)23日銀保監會公佈《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下稱《決定》),取消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實施內、外資一致的股權投資比例規則。這標誌著我國銀行業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 《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決定》明確,廢止《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遵循國民待遇原則,不對外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作單獨規定,中外資適用統一的市場準入和行政許可辦法。
同時,《決定》相應取消了《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對外資入股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
具體而言,《決定》刪去上述3部許可辦法相關條款中關於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以及作為戰略投資者向單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的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投資上述機構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的規定。
《決定》同時明確了外資入股的中資銀行的監管屬性和法律適用問題。按照中外資同等對待的原則,明確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商業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按入股時該機構的機構類型實施監督管理,不因外資入股調整銀行的機構類型。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在現行監管規則體系下,中資銀行包括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等機構類型。《決定》規定,外資入股上述銀行,按照入股時被投資銀行的機構類型實施監督管理。不因外資入股而將上述銀行變更為《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所規範的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對外資入股的上述銀行,在市場準入、業務範圍、經營地域等方面,適用與該機構類型相對應的許可規章和其他審慎監管規定。
“此種規定為外資投資入股中資銀行提供了穩定的制度預期,為中外資創造了統一、公平、透明的規則體系,有利於保持金融監管的穩定性和連續性。”這位負責人稱。
銀保監會同時強調,根據《決定》,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銀行,除需符合相關的金融審慎監管規定外,還應遵守我國關於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的外資基礎性法律。
對此,上述負責人表示,當前中國銀行業監管體系不斷完善,監管能力不斷提升,監管手段不斷豐富,具備在便利外資深度參與的同時,有效防範開放風險、維護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的能力。在推動落實放寬市場準入的政策過程中,宏觀管理部門不斷完善機制建設,維護國家經濟安全,金融監管部門積極推動完善金融領域的安全審查和相關審慎監管機制,維護金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