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首案宣判 投資公司違約被判賠1.2億元

2018-11-27 11:05:34|來源:解放日報|編輯:彭麗 |責編:劉徵宇

  近日,備受關注的上海金融法院首案一審宣判。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被告弘高中太公司償還原告東方證券公司融資款本息、違約金及律師費等合計1.2億余元,並以出質的2800余萬股北京弘高創意建築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證券代碼:002504)承擔質押擔保責任。

  本案於今年10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根據庭審所查明的事實,2016年4月起,東方證券公司和弘高中太公司簽訂《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及若干補充協議,約定弘高中太公司向東方證券公司質押“弘高創意”股票合計2800余萬股,從東方證券公司處融資人民幣1.1億元。上述合同簽訂後,相關股票已作質押登記,東方證券公司全額發放融資款。2018年1月5日,弘高中太公司在日終清算後交易履約保障比例低於合同約定的最低比例,經通知後未進行提前購回且未採取相應履約保障措施。此外,弘高中太公司未能按時支付利息。

  上海金融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合同成立併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弘高中太公司上述行為已構成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原告據此可行使提前購回權,弘高中太公司應根據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本金違約金、利息違約金及延期利息等。弘高中太公司雖辯稱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並非出於主觀惡意,而係其持有的股份在其他訴訟中被司法凍結所致,但該理由並不構成免除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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