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實施〈幼兒園管理條例〉辦法》修改 禁止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
2024-02-21 09:30:15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編輯:吳明玲責編:高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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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官網截圖

  2月20日,陜西省政府網站發佈消息,陜西省人民政府2024年第5次常務會議決定,對《陜西省實施〈幼兒園管理條例〉辦法》作出修改。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陜西省實施〈幼兒園管理條例〉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佈。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各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幼兒園衛生健康、食品安全和傳染病防控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幼兒園管理工作。

  三、將第七條第一款和第八條合併作為第七條,修改為:舉辦公辦幼兒園應當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舉辦民辦幼兒園應當依法辦理辦學許可證。

  四、將第七條的第二款作為第八條,修改為:幼兒園因故停辦或變更名稱、類別、隸屬關係,應當依法辦理登出或變更登記手續。

  五、將第十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少年兒童的數量和分佈狀況等因素,科學確定幼兒園的佈局、辦學性質、服務半徑、數量和規模。

  六、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幼兒園收費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制定的收費管理辦法執行;公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應當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民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稅務發票;幼兒園應當加強財務管理,規範合理使用各項經費。幼兒園的經費主要用於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禁止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

  七、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公辦幼兒園園長與工作人員的聘用,按照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民辦幼兒園園長與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

  八、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合併作為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情形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造成損失、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登記註冊,擅自招生辦園的;(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保育、教育品質低劣的;(四)不執行收費標準,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擴大收費的;(五)造成幼兒觸電、燙傷、凍傷、摔傷和走失等事故的;(六)侵佔、破壞幼兒園園舍、設施的。

  九、刪去第二十二條。

  陜西省實施《幼兒園管理條例》辦法

  (1995年2月6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號公佈,根據2011年2月25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號第一次修改,根據2012年2月22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號第二次修改,根據2014年3月18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號第三次修改,根據2024年2月7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第四次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幼兒園管理,提高幼兒保育、教育品質,根據國家《幼兒園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招收3周歲以上(含3周歲)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各類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幼兒園衛生健康、食品安全和傳染病防控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制訂幼兒園的發展規劃,加強對幼兒教育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 舉辦幼兒園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幼兒園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工作人員;

  (二)辦園經費有可靠來源;

  (三)有符合國家衛生、安全標準和適應兒童保育、教育要求的園舍和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舉辦公辦幼兒園應當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舉辦民辦幼兒園應當依法辦理辦學許可證。

  第八條 幼兒園因故停辦或變更名稱、類別、隸屬關係,應當依法辦理登出或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 幼兒園在舉辦期間,應當定期向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報送統計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少年兒童的數量和分佈狀況等因素,科學確定幼兒園的佈局、辦學性質、服務半徑、數量和規模。

  第十一條 鼓勵單位舉辦的幼兒園面向社會開放,吸收非本單位子女入園。

  第十二條 幼兒園收費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制定的收費管理辦法執行。

  公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應當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民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稅務發票。

  幼兒園應當加強財務管理,規範合理使用各項經費。幼兒園的經費主要用於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

  禁止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

  第十三條 公辦幼兒園園長與工作人員的聘用,按照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民辦幼兒園園長與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

  第十四條 幼兒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在舉辦單位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和業務指導下,負責全園的工作。園長在受聘期間,應當接受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

  第十五條 幼兒園教師的培訓工作,實行分級培訓。省小學(幼兒)教師培訓中心及設區市、縣(市、區)教師進修學校,負責幼兒教育管理幹部、園長和幼兒園教師的培訓工作。

  第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寓教育于各項活動之中。嚴禁使用全日制小學教材對幼兒施教。

  第十七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衛生保健、安全防護、保教人員交接班制度,採取切實措施防止幼兒食物、藥物中毒,患傳染病交叉感染以及觸電、燙傷、凍傷、摔傷和走失等事故的發生。

  第十八條 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每年應當全面檢修1次,及時排除險情,確保幼兒安全。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情形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造成損失、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登記註冊,擅自招生辦園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保育、教育品質低劣的;

  (四)不執行收費標準,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擴大收費的;

  (五)造成幼兒觸電、燙傷、凍傷、摔傷和走失等事故的;

  (六)侵佔、破壞幼兒園園舍、設施的。

  第二十條 附設在普通小學的學前幼兒班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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