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生態環境治理、文化遺産保護等 渭南中院發佈8件年度典型案例
2024-12-25 13:58:31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編輯:吳明玲責編:王菲

  12月24日,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渭南中院”)向社會公開發佈8件典型案例。此次發佈的8個典型案例是渭南中院在全市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經過層層篩選而確定,涉及生態環境治理、文化遺産保護、資源開發利用、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多個領域,涵蓋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類型,事實認定清楚、法律分析透徹、裁判説理到位,彰顯環境資源審判新理念新舉措新發展,體現了渭南法院始終堅持用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用心用情用力守護秦嶺青綠、黃河安瀾。(文 吳明玲)

  案例1

  非法堆浸提金,環境受損人獲刑

  ——辛某某等人非法買賣危險物質、污染環境案

  【案例索引】

  一審:陜西省潼關縣人民法院(2023)陜0522刑初20號

  二審: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陜05刑終217號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下旬,被告人車某某與李某某、車某甲(二人均未起訴)共同出資在潼關縣太要鎮某社區西峪河東岸荒地修建堆浸池,後因環保整治掩埋未用。2020年12月,被告人辛某某邀請車某某、梁某某合夥堆浸提金。2021年3月,非法堆浸提金行為被發現,車某某等人將提取的黃金876.4克、白銀2540克及殘渣變賣,獲利335500元。潼關縣相關部門處置涉案危險廢物、應急監測、修復生態共計花費1030158元。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辛某某、車某某、梁某某在未取得相關使用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購買有毒物質氰化鈉,並用於堆浸提金,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構成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污染環境罪。對三人分別判處六年九個月至五年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判決賠償因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失1030158元。

  【典型意義】

  黃河作為中國的第二長河,不僅是重要的水源地,也是連接多個省份、滋養廣袤土地的生命線,一直被譽為中華民族的“母親河”。本案通過嚴厲懲處破壞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的犯罪行為,向全社會發出強烈信號: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行為是違法的,而且必將受到追究。本案貫徹“誰破壞、誰治理”的修復理念,不僅要求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還強制其承擔環境修復的民事責任,體現了人民法院通過公正司法參與環境保護的決心和擔當,昭示著在法治的護航下,黃河流域的綠水青山將得到更加有效的守護。

  【案例來源】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2

   油料泄漏致污染,司法嚴懲促修復

  ——文某某污染環境案

  【案例索引】

  陜西省渭南市華州區人民法院(2023)陜0503刑初37號

  【基本案情】

  2015年左右,被告人文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受託將大約300桶油脂類物料貯存于渭南市華州區某庫房露天空地。由於長期放置戶外未採取相應防護措施,部分油桶破損,油料泄漏並流淌,導致約1000平方米土地被嚴重污染。經鑒定,該油料屬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總重59.38噸,剷除裝桶的污染土壤重125.58噸。渭南市華州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審理期間,人民法院委託專業公司對廢油料、油桶及裝桶的污染土壤進行處置,花費300000元;此後,責成文某某對污染區域土壤再次進行清理並覆土,基本恢復土壤功能。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文某某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長期貯存危險廢物並放任其泄漏,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0元;承擔危險廢物處置費用300000元。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通過該案的審理,實現了生態修復的具體落地,在更高層面上展現了法律效果、生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該案通過司法程式嚴厲處罰了非法貯存危險廢物的行為,進一步增強公眾環境保護意識。人民法院判決要求被告人承擔環境修復責任,體現了對環境修復責任制度的落實,對“誰破壞誰修復、誰污染誰治理”原則的堅持。

  【案例來源】

  渭南市華州區人民法院

  案例3

  文物保護的底線不容觸碰

  ——劉某、楊某某等16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案

  【案例索引】

  陜西省蒲城縣人民法院(2022)陜0526刑初260號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劉某、楊某某等16人攜帶作案工具,先後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蒲城縣唐橋陵陪葬墓、光陵陪葬墓、景陵陪葬墓及光陵陵區禮制建築遺址,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富平縣先秦王賁墓盜掘10次,盜走多件珍貴文物。經陜西省文物鑒定研究中心評估,被盜文物均具有歷史、藝術研究價值,盜掘出土的可移動文物脫離了原始埋藏位置,對於文物的歸位造成了不可逆的信息錯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楊某某等16人違反國家文物保護、管理制度,挖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其行為均構成犯罪。以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判處被告人劉某等13人十一年六個月至二年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楊某某等3人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

  渭南是中華民族的重要發祥地之一,被譽為華夏之根、文化之源。這裡有眾多古墓葬、古文化遺址,對中國古代帝王陵寢制度等歷史課題的研究具有極其重要的學術價值。人民法院通過對涉案被告人依法從嚴懲處,體現了國家全面維護文化遺産安全、保障文物不受侵害的堅定立場。這不僅能夠起到警示震懾作用、有效減少民間的盜墓活動,還能引導公眾自覺遵守文物保護法規,增強全社會的文物保護意識。

  【案例來源】

  蒲城縣人民法院

  案例4

  非法採挖石灰石,不能獲利反獲刑

  ——雷某等人非法採礦案

  【案例索引】

  陜西省蒲城縣人民法院(2024)陜0526刑初64號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被告人雷某欲在蒲城縣橋陵鎮某村非法採挖石灰石,便租賃了設備並安排張某某負責採石等事項;為防止有人阻擋拉運車輛,還聯繫楊某協調拉運車輛途經的某建材公司及村莊的相關人員。自7月9日至11日,雷某、張某某拉運石灰石29車,將其中27車變賣至某公司獲利70034.69元;楊某拉運31車,部分運至自己公司,部分變賣獲利65174.18元。經鑒定,三被告人採挖石灰石價值合計173543元;非法採挖導致生態恢復費用126225.72元。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雷某、楊某、張某某違反礦産資源法,在未取得許可證情況下于禁採區採礦,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採礦罪。判處雷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九個月至拘役五個月不等刑罰,並處罰金,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對楊某、張某某適用緩刑,並禁止二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開採石灰石有關的活動。三被告人共同交納生態修復賠償金126225.72元,並在省級媒體上公開道歉。

  【典型意義】

  橋山(蒲城段)作為蒲城縣的重要山脈,蘊藏著豐富的石灰岩和建築石料資源。非法開採造成礦區地形地貌損毀,加大了地質災害隱患,局部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也極大地損害了國家對礦産資源的管理制度。該案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依法對各被告人進行刑事處罰,責令其交納生態修復賠償金,並在較高級別的媒體上公開道歉,對當地民眾具有較強的警示和引導作用,也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持以生態修復為目標的司法理念,彰顯了國家保護礦産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堅定立場。

  【案例來源】

  蒲城縣人民法院

  案例5

  嚴懲濫伐行為,守護綠色家園

  ——毛某濫伐林木案

  【案例索引】

  陜西省富平縣人民法院(2022)陜0528刑初131號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7日至28日,富平縣某林場員工毛某在未辦理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村民丁某某、嚴某某等人,攜帶油鋸,在該林場採伐刺槐樹 615株,蓄積量13.4945立方米,違法所得1300元。後經富平縣林業發展中心出具意見,確定在毛某伐樹的林地需補種高度為1.5米的側柏樹1845 棵。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毛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濫伐林木罪判處毛某有期徒刑九個月,違法所得1300元予以沒收;判令毛某在省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並責令其于2023年 3 月底前在案涉林地上補種高度 1.5 米的側柏樹1845棵。

  【典型意義】

  森林資源作為地球上最重要的自然資源之一,具有不可替代的社會、經濟和生態價值。本案通過對被告人進行刑事處罰,體現了法律對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嚴厲打擊,警示社會公眾增強保護林木的意識,也有助於提升社會公眾的環保意識,引導人們樹立尊重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人民法院判令毛某在案涉林地上補種側柏樹,既是對被告人的一種懲罰和教育,也是對被破壞的森林資源進行修復的舉措。本案在執行階段,人民法院執行局主動作為,監督被告人毛某完成補種工作,是生態修復司法理念的一次重要實踐,彰顯了人民法院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責任和擔當。

  【案例來源】

  富平縣人民法院

  案例6

  環保監測非兒戲,弄虛作假必追責

  ——某環境檢測公司訴渭南市生態環境局罰款案

  【案例索引】

  一審: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2023)陜0502行初141號

  二審: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陜05行終107號

  【基本案情】

  西安某建築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接受陜西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託,對其某型號太陽能裝備用鋁硅酸鹽玻璃技改項目(二期)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驗收;該公司又將環境影響評價驗收中的監測工作委託給陜西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實施。渭南市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2月22日對該項目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違反相關規定,在現場檢測時未對DA007排放口截面積進行實際測量,而是直接使用了委託方提供的數據,導致出具的檢測報告數據與實際差距較大,遂對陜西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某建築規劃設計有限公司、陜西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分別處以罰款。陜西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對該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認為,陜西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作為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在監測評價中沒有遵循《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和《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提供虛假監測數據。渭南市生態環境局對其數據作假的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陜西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該案為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在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被追究責任的典型案例。該案警示所有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監測工作的機構,必須恪守職業道德,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同時,也凸顯了人民法院鼎力支持行政機關履行環境保護的監管職能。旨在通過有效監管和嚴格執法,從源頭上遏制環境污染的發生。通過該案的審判,倡導各行業共同參與環境保護體系的構建,形成政府監管、企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多元共治格局。只有各方都秉持綠色發展理念,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才能共同守護好我們的藍天、碧水、凈土,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案例來源】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 

  案例7

  垃圾填埋疏管理,造成損害應擔責

  ——周某訴澄城縣城管局、澄城縣環衛中心財産損害賠償案

  【案例索引】

  一審:陜西省澄城縣人民法院(2022)陜0525民初2540號

  二審: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陜05民終2597號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6日,周某與澄城縣某農民專業合作社簽訂《土地租賃協議》,約定周某租賃澄城縣堯頭垃圾填埋場溝底地16.5畝用於藥材種植。2022年8月24日,暴雨致垃圾填埋場底部發生決口,部分垃圾衝至周某的藥材地,致大部分藥材被垃圾泥土掩埋。經評估,被掩埋的16.15畝藥材苦參損失為34650元。後周某組織人員和機械就案涉耕地進行了恢復治理。經澄城縣堯頭鎮人民政府確認,案涉耕地已達到耕種標準。審理中查明,案涉垃圾填埋場歸澄城縣城市管理執法局所有,由澄城縣環境衛生管理中心使用。人民法院認為,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澄城縣城管局和澄城縣環衛中心管理不善,對周某耕地及其附著物的損失應共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判決:澄城縣城管局、澄城縣環衛中心共同賠償周某財産損失34650元、治理耕地費用292840元,合計327490元。

  【典型意義】

  農用地的保護不僅關係到農民的生計,更關係到區域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在本案中,澄城縣堯頭垃圾填埋場因所有權人和使用人管理不善,導致填埋場底部發生決口,不僅損毀了寶貴的耕地資源,還破壞了地面附著物。人民法院最終判決所有權人和使用人共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不僅是對受害者合法權益的維護,在更深層面上是對農用地的保護,也是對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的一次深刻警示。

  【案例來源】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澄城縣人民法院 

  案例8

  狩獵可能犯法,需謹慎為之

  ——趙某非法狩獵案

  【案例索引】

  陜西省大荔縣人民法院(2024)陜0523刑初105號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趙某在禁獵區大荔縣趙渡鎮某村朝邑圍堤東約1000米處,使用禁用的自製工具“電貓”,捕獵到野生動物蒙古兔兩隻。經認定,其狩獵地點為陜西省黃河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獵獲的野生動物蒙古兔,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2024年5月24日,人民法院在該鎮對該案進行了巡迴審理並當庭宣判,以非法狩獵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將扣押的作案工具“電貓”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趙某在禁獵期、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獵野生動物,雖然僅獵獲兩隻蒙古兔,但仍嚴重違反了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其非法狩獵行為對野生動物資源造成了潛在威脅。本案通過公開巡迴審理和當庭宣判,讓更多的群眾了解到非法狩獵的危害性和法律後果,任何破壞生態平衡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又是一場深刻的生態文明教育課,有助於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生態觀,促進全社會形成崇尚自然、保護生態的良好風尚。

  【案例來源】

  大荔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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