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升減刑?難度很大! 足協紀律準則有下限無上限

2017-04-07 09:04:56|來源:北青網|編輯:汪靜涵

  因惡意踩踏對手而被停賽半年、罰款12萬元的申花球員秦升3月31日將一份申訴書寄給中國足協,希望獲得“減刑”處理。據了解,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已于近期收到這份申訴書。從目前情況看,仲裁委員會很可能會正式受理此案,但需要説明的是,《中國足協紀律準則》第56條對於暴力行為的“量刑”有具體下限説明,但無上限説明,這意味著秦升很難被從輕發落。

  

秦升起腳瞬間

  在秦升被中國足協追罰後,有關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對其處罰“量刑過重”的爭議聲不斷。綠地申花俱樂部及秦升本人也對處罰結果表達了不滿。而秦升隨後在專業人士的幫助下,擬定了一份申訴書,並寄給中國足協,希望協會能夠為他“減刑”。

  中國足協新聞發言人黃詩薇昨天確認,協會仲裁委員會已收到秦升發來的申訴書。據了解,秦升所寄材料信封的郵戳日期是3月31日,這意味著其申訴請求符合提交申訴時限的規定。只要簽名及申訴書其他格式符合要求,足協仲裁委就會受理其申訴請求。

  此前有人質疑,中國足協如此重罰秦升無理無據,但細細研讀規則,答案並非如此。中國足協當初重罰秦升的依據是《中國足協紀律準則》第49條、第56條的有關內容。第56條第三款這樣規定,“用暴力行為攻擊對手或他人處以至少停賽或者禁止進入替補席3場,並處罰款至少1.5萬元;給對方造成身體傷害或健康損害的,處以至少停賽或者禁止進入替補席5場,並處罰款至少2.5萬元。”雖然秦升的犯規沒有給維特塞爾造成身體傷害,但罰則中“至少”這個詞卻顯而易見。而第49條則是對“從重處罰”加以界定,就犯規性質來説,秦升的行為滿足“從重處罰”條件,所以他想被“從輕發落”,難度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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