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問菲律賓南海問題仲裁案:豈有此理!
編輯: 母曼曄 | 時間: 2016-06-08 10:25:27 | 來源: 人民網 |
國際社會愈發重視利用法治原則處理南海爭端本是積極的變化,然而一場菲律賓單方面強行挑起的國際仲裁案卻充分暴露了國際法在實踐中的各種漏洞與不足。究竟在這場仲裁鬧劇中出現了怎樣以司法的名義推行不合法的程式,又以怎樣無理的依據做出怎樣非法的裁決,透過不斷追問將撕掉菲律賓和仲裁庭的合法性面紗,還中國以公道和正義。
一問:主權爭端豈能無視?
菲律賓深諳涉及主權歸屬的爭端仲裁庭沒有管轄權,於是將仲裁案精心包裝成十五項相互關聯的所謂涉及《國際海洋法公約》解釋與適用性的訴求,以迂迴策略尋求仲裁庭對其權利主張的變相支持。然而第五項訴求赫然寫著請求仲裁庭裁決“美濟礁和仁愛礁為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一部分”,若這樣直接的訴求不涉及主權爭端和島礁歸屬,那它究竟涉及什麼?
仲裁庭居然裁決菲律賓所提全部仲裁事項均不涉及主權,還煞有介事地表示菲方所提請求的裁決,不會要求仲裁庭明示或暗示對主權問題做出裁決,也不會對菲方在主權問題上産生任何有利的影響。看似不偏不倚的表態,卻依然暗中附和菲律賓“請求仲裁庭不對南海島嶼的主權做出裁定”這一“此地無銀三百兩”的表態。
二問:偷天換日是何居心?
菲律賓的仲裁策略可以用“偷天換日”來形容。所謂“偷天”,是指通過三項理由全盤否定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首先,以《公約》嚴格限定中方權利來源,《公約》締結之前根據習慣國際法産生的一切權利均不予承認;其次,以西方流行的某種海洋權利思想及“島礁與本土相對距離論”為依據,否定中國“九段線”的歷史權利依據;再有,將部分南海島礁地貌性質判為岩礁和低潮高地,從而不産生獨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等權利,進而否定中國對南海全部島礁的整體性主權主張。所謂“換日”,是指將中國在南海的正當權益幾乎統統抹煞的同時,請求仲裁庭確認菲方在南海的海洋權利。通過對中方權利的否定和對菲方權利的肯定,便不産生所謂海洋權利重疊,也就規避了海洋劃界問題。
對於是否涉及海洋劃界,仲裁庭一方面違背普遍的國際法實踐,將此問題進行切割,裁定菲律賓所提訴求不涉及海洋劃界;但另一方面又表示如果中菲在南海擁有重疊的權利,便不能對某些訴求的實體問題進行裁判,因其要求對重疊區域進行劃界。真不知仲裁庭究竟如何得出所謂的全體一致裁決,況且其中兩位仲裁員在該問題上的長期觀點恰與該裁定相反。
三問:歷史依據豈能抹殺?
國際社會中部分國家和媒體經常攻擊中國的“九段線”,更有甚者以南海諸島距離中國大陸本土更為遙遠,認定菲律賓等國家的訴求更為合理,從國際法的角度看這是一種無稽之談。中國的“九段線”于1948年公佈,再次確認了中國在南海的主權和海洋權益,這早于1982年達成的《公約》,《公約》尊重亦無權調整在其達成之前所存在的歷史性所有權和歷史性海灣的規定。“九段線”涉及中國的領土主權,不屬於《公約》調整的範疇。以《公約》的相關規定來談“九段線”相關的歷史權利依據和權利主張內涵在國際法上本身就是不恰當的。
仲裁庭竟然完全偏向菲律賓觀點,認為:“一項涉及《公約》和其他權利(包括中國可能的‘歷史性權利’)之間的互動關係的爭端屬於涉及《公約》的爭端。”如此牽強附會的解釋令人瞠目結舌,照此理論任何一個國家根據長期的習慣國際法實踐所擁有的所有海洋權利只要在《公約》中沒有明文註明,恐怕都可以視為爭端。這樣豈不是要將《公約》視為“國際海洋憲法”?
四問:訴求模糊還要量産?
菲律賓所提十五項仲裁訴求實際上可以概括為三類,涉及中國權利主張無效有2項,涉及島礁地貌性質判定有4項,涉及中國涉嫌違法行為有7項,另有一項訴求不明確及一項牽涉島礁歸屬判定。如此分散式的訴求,似乎有意在提高仲裁數量,以求增大被仲裁庭接受的訴求規模,更有吸引眼球和重復施壓效果,對不了解詳情的媒體而言似乎訴求越多聲勢越大。
除了仲裁事項分散,菲律賓還多次使用了模糊的語言。例如,其第十五項訴求為:“中國應當停止進一步的違法權利主張和活動。”即使聯繫其他訴求,這一語焉不詳的請求依然極容易産生誤解。通過含糊的語言和大量的訴求提高“命中率”,而一旦仲裁庭的裁決做出,則如何對裁決進行解釋並應用到爭端問題上就全憑菲律賓方面一家之言了。
五問:惡人告狀搶先有理?
中國有句俗語叫做“惡人先告狀”。在菲律賓的控訴下,中國被扣上了“以大欺小”的“惡霸”標簽。但若置換原告席和被告席,菲律賓的控訴似乎更符合自己的所作所為。為了博得國際社會同情搶先發難,自己卻躲在盟友和國際輿論的溫室中被塑造成受欺淩的對象,菲律賓演技之高令人刮目相看。
但國際社會成員並不都患有選擇性健忘症,任何人的花言巧語最終都會被戳穿,任何偽裝也都將原形畢露。菲律賓干擾中國漁民漁業活動影響漁民生計的違法事件豈是少數?若論填海造陸,上世紀八十年代是菲律賓掀起了一輪非法搶佔中國島礁並進行填吹建設的風潮,甚至還在中業島率先興建了機場跑道並以該島作為佔領中國南海島嶼的指揮中心。國際社會也不會忘記上世紀九十年代菲律賓兩次蓄意挑起“美濟礁事件”引發的波瀾,也不會忘記菲律賓在仁愛礁“坐灘”的破船自1999年起至今仍在。2012年菲律賓以軍艦蓄意干擾在黃岩島正常作業的中國漁船更引發兩國緊張對峙。公道自在人心,尋求外部勢力支持和輿論的炒作,終究也不能抹去菲律賓在南海爭端歷史上的斑斑劣跡。
六問:不參與卻提出抗辯?
從始至終,菲律賓所提的南海仲裁案都是一齣獨角戲。中國政府始終表達了不接受也不參與仲裁的態度,而且通過向國際常設仲裁法院遞交照會重申了這一立場,還特別於2014年12月發佈了《中國政府關於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同時向常設仲裁法院表明“轉交上述立場文件不得被解釋為中國接受或參與仲裁”。
然而,令人費解的是,仲裁庭依據自身設定的《程式規則》,將中國包括上述《立場文件》在內的外交通信視為對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轄權的有效抗辯。如此一來,等於中國即使主觀上反復聲明不參與仲裁,但是客觀上仍“被參與”到仲裁之中,而且仲裁庭不顧中方的反對強制仲裁程式繼續,在中國缺席情況下從中國立場文件強制提取片言只語和立場用於庭審,再強制以此為依據做出裁決。這種“連環強制”為國際法實踐所罕見,如此的“缺席審判”何談“程式正義”,更何談“實體正義”?
七問:南海宣言豈成空文?
在仲裁庭上,菲律賓提出《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為沒有法律約束力協定,強調其沒有任何條款可以被解讀為排除通過仲裁進行救濟的可能。誠然《宣言》沒有明文排除仲裁程式的可能性,但是中菲雙方實際訴諸和平談判解決爭端且依然無法解決應該作為其他程式啟動的先決條件。菲律賓為了強推仲裁違背了《公約》和《宣言》均提倡的“爭端各方優先自行和平解決爭端”的精神,並將《宣言》置於一種非常尷尬的地位,有可能被視為一紙空文。
仲裁庭的裁決更加劇了這一擔憂,其裁定《宣言》為“一項不存在使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意向的政治性文件”。值得注意的是,與中國存在南海爭端的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和越南都派出觀察員參加了庭審,越南還專門發出照會對仲裁庭管轄權不具疑問。仲裁庭的裁定必然對上述國家是否效倣菲律賓提起仲裁産生消極暗示,仲裁程式濫用恐一發而不可收拾。對於中國和東盟國家而言,《宣言》具有相當大的重要性,若其效力一落千丈,商談中的“南海行為準則”便會背負更大壓力,其達成與簽署會愈發睏難,這對於管控相關爭議,維護南海地區整體穩定十分不利。
八問:一家之言竟可偏信?
中國不接受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的原因之一為當事雙方必須就爭端解決方式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中國政府申明菲律賓沒有盡到此項義務,但是菲律賓方面卻巧言狡辯稱《公約》中這一條款僅對發生爭議國家施加“適度的負擔”,並已經通過中菲之間的外交信函被充分履行。
實際上,菲律賓“充分履行”交換意見的方式就是在事先沒有任何告知的情況下,採取突然襲擊而單方面發送就中菲南海爭端提交仲裁的書面通知及權利主張,而且中方隨後拒絕接受菲方的書面通知並且將其退回給菲律賓。不知這一份突襲且被退回的書面通知究竟是怎樣充分履行交換意見義務的。可如此“奇葩”的方式,居然得到了仲裁庭的認可。仲裁庭裁定菲律賓滿足了《公約》關於雙方就糾紛解決交換意見的要求,還認為菲方已嘗試在《公約》和一般國際法要求範圍內尋求與中國進行協商,令人不可思議!
九問:虛偽言行何時終了?
整個南海仲裁案開始至今,最讓人倒胃口的一番虛偽言論當屬時任菲律賓外長的德爾羅薩利奧在第二次庭審期間總結陳詞時的發言。他對中國表明“我們依然視中國為可貴的朋友,正是為了保持雙方之間的友誼我們才提起本仲裁程式。”如果套用一句網絡流行語,用強行打官司的方式來維護友誼,那友誼的小船還不説翻就翻?
可以預見的是,仲裁庭後續關於管轄權和實體問題的裁決做出後,菲律賓必然以此向中國這一口頭上“可貴的朋友”發難;同樣可以預見的是,菲律賓定會靠向對其施以大筆軍援的美國和日本等“真正可貴的朋友”。美國提出針對部分東南亞國家的五年海洋安全合作計劃,首年共計5000萬美元的預算裏菲律賓一家就佔據了4200萬。美國試圖全面增強支持菲律賓海空軍和海岸警衛隊的實力,與此同時菲律賓的情報、偵察、巡航以及指揮系統等方面也將得到全面提升,同為美國軍事盟友的日本也躍躍欲試要與菲律賓就安全保障和南海問題展開更多的合作。有了美日兩國在背後的鼎力支持,菲律賓自然會顯得更有底氣,充當美日制衡中國的馬前卒。面對南海爭端日趨複雜化的“文攻武鬥”的局面,中國必須“文修武備”以應對南海各種變局。
(作者係清華大學當代國際關係研究院博士 張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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