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洋法學會關於菲律賓共和國單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的聲明

中國海洋法學會關於菲律賓共和國單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的聲明

 

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援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文簡稱《公約》)附件七的規定提起強制仲裁程式。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就該案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裁定其對菲律賓提出的7項仲裁事項擁有管轄權,並將其餘8項仲裁事項保留至案件實體階段進行審理。作為海洋法領域的全國性學術團體,中國海洋法學會對仲裁庭執意推進仲裁和作出裁決深感震驚,並對該裁決對國際海洋法治可能造成的消極影響表示擔憂。為此,我們做出以下聲明,以正視聽。

 

一、仲裁庭無視基本事實,片面採信菲律賓提供的證據。

 

仲裁庭無視菲律賓侵犯中國領土主權、從而引發中菲其他海上爭端的客觀背景,錯誤判定菲訴求不屬於主權爭端;仲裁庭無視中國在歷史上一直將南沙群島作為一個整體主張主權和海洋權利的基本事實,執意就菲挑選的個別島礁進行法律地位和海洋權利的判定;仲裁庭無視菲律賓背棄中菲協商解決海洋爭端的共識的真實情況,擅自擴大自身管轄權限和範圍。仲裁庭未經審查即採信菲律賓單方面的表述和所交證據,沒有盡到查明相關事實的義務,在認定事實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在此基礎上作出的最終裁決是不具有説服力的,無法保證裁決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仲裁庭解釋和適用法律存在明顯錯誤,損害了《公約》的權威性和統一性。

 

首先,菲律賓所提訴求本質上屬於領土主權事項,仲裁庭越權管轄有違國際法。判定黃岩島和南沙群島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歸屬是處理菲律賓訴求的基礎和前提。這既是“陸地統治海洋”原則的本意,也符合《公約》對海洋權利的規定。脫離了國家主權,島礁本身不能擁有任何海洋權利。菲所提訴求或以領土主權為前提,或對領土主權産生重大影響,其本質上是領土主權爭端,不屬於《公約》調整的事項,更不屬於強制仲裁程式的適用範圍,仲裁庭無權管轄。

 

其次,菲律賓所提訴求屬於中方2006年聲明所排除的事項,仲裁庭無權處理。中國根據《公約》第298條排除強製程序的事項包括“與海域劃界相關的爭端”。這一事項不僅指海洋邊界的最終劃定,還包括劃定邊界過程中應當考慮的有關情況包括各項因素,如相關島礁地位和海洋權利等問題。但仲裁庭將“與海域劃界相關的爭端”解釋為“海洋劃界本身的爭端”,大大縮小了該排除性事項的範圍,違反了第298條的通常含義,是對《公約》條款的錯誤解釋。這種以偷換概念的方式規避中方排除性聲明的做法,違背了《公約》強制爭端解決程式的制度設計和立法本意,破壞了《公約》建立的爭端解決機制的整體性和穩定性,也將極大地衝擊以《公約》為基礎建立的國際海洋法律秩序。

 

三、仲裁庭剝奪當事雙方協議解決海洋劃界爭端的權利。

 

中菲間相向海岸不足400海裏,存在200海裏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重疊,需要進行海洋劃界。《公約》關於海洋劃界的第15、74、83條都強調當事國協議劃定相關邊界的優先性,賦予了當事國自行談判磋商以最終解決爭端的自主權,只有在相關國家無法自行解決爭端且沒有排除第三方機制的情況下,才能訴諸強制爭端解決程式。

 

海洋劃界是一個整體的系統性工程,確定相關島礁的法律地位和海洋權利是海洋劃界不可分割的內在組成部分。這是國際司法實踐中的普遍做法,也得到了國際法權威學者,甚至本案仲裁員的承認。仲裁員松斯(Alfred H.A. Soons)先後兩次就島礁地位、海洋權利和海洋劃界之間的關係公開發表意見,指出在兩國存在重疊海域的情況下,相關島礁的法律地位和海洋權利問題不能脫離海洋劃界爭端而獨立出現,它們構成海洋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仲裁庭無視中國的排除性聲明,執意在中菲開展劃界談判之前,處理中菲海洋劃界中相關島礁地物的法律地位問題,直接干預中菲海洋劃界爭端的解決,事實上剝奪了當事國談判和達成協定的權利。

 

綜上所述,仲裁庭有關管轄權問題的裁決存在明顯的錯誤,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認定事實方面,仲裁庭未盡到審慎查明事實的義務;在解釋和適用法律方面,仲裁庭強行割裂島礁海洋權利與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之間的內在聯繫,越權管轄本質上屬於島礁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的事項,惡意規避中國所作的排除性聲明,肆意擴大管轄權限。仲裁庭輕率、武斷的做法並非是解決關於《公約》解釋和適用的爭端,而是破壞《公約》的完整性和權威性。這不僅不利於國際海洋法律秩序的穩定和發展,反而會為濫訴打開方便之門,挑起更多的爭端。中國海洋法學會支持中國政府不接受、不承認上述有違國際法的不公正、不合理的裁決,以捍衛中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海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