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澤偉:論中菲南海仲裁案裁決的無效性
編輯: 母曼曄 | 時間: 2016-06-08 11:05:31 | 來源: 人民網 |
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依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87條和附件七的規定,就中菲有關南海爭端提起強制仲裁。2015年10月29日,國際仲裁庭做出了中菲南海仲裁案的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初步裁決。預計,國際仲裁庭不久會就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實體問題做出裁決。然而,不管國際仲裁庭在將來就中菲南海仲裁案做出何種裁決,該裁決也是無效的。
第一,中菲南海爭端的實質主要是領土主權爭端和海域劃界爭端,它不屬於國際仲裁庭的管轄範圍。中菲南海爭端比較複雜,屬於多層次且具因果關係的法律爭端,主要包括以下六類:一是有關黃岩島和所謂“卡拉延群島”的領土主權爭端;二是兩國因海洋權利主張重疊而形成的海域劃界爭端;三是南沙群島各島、礁、沙、灘是否屬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島嶼、岩礁、低潮高地、水下地物?四是如何看待中國有關“九段線”的主張?五是如何從國際法角度看待中國主張在“九段線”內的歷史性權利?六是兩國在各自實際控制的島礁及周圍海域行使管轄權的合法性爭端。不過,中菲南海爭端的實質就是前兩類爭端,即領土主權爭端和海域劃界爭端。然而,中菲間的領土主權爭端和海域劃界爭端,既沒有被菲律賓提交仲裁,也不涉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解釋或適用,因此超出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調整範圍和國際仲裁庭的管轄權範圍。
第二,中國2006年聲明排除了國際仲裁庭的管轄權。2006年8月25日,中國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聲明。該聲明稱:“關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第1款(a)、(b)和(c)項所述的任何爭端(即涉及海域劃界、領土爭端、軍事活動等爭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接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規定的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管轄。”換言之,對於涉及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和執法活動以及安理會執行《聯合國憲章》所賦予的職務等爭端,中國政府不接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下的任何強制爭端解決程式,包括強制仲裁。可見,中國2006年聲明涵蓋了菲律賓提交仲裁的爭端,因而排除了國際仲裁庭的管轄權。
第三,菲律賓單方面提起強制仲裁違反了國際法。眾所週知,中國在涉及領土主權和海域劃界的問題上,一貫堅持由直接有關國家通過談判的方式和平解決爭端。例如,2000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協定》的簽署、2002年5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中塔國界的補充協定》以及2004年10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關於中俄國界東段的補充協定》的簽訂,都是這方面成功的實踐。
其實,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解決中菲有關南海爭端,中國與菲律賓之間也早有共識。例如,1995年8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關於南海問題和其他領域合作的磋商聯合聲明》就明確指出,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原則:“有關爭議應通過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礎上的磋商和平友好地加以解決”“雙方承諾循序漸進地進行合作,最終談判解決雙方爭議” “爭議應由直接有關國家解決,不影響南海的航行自由”等。又如,2000年5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關於21世紀雙邊合作框架的聯合聲明》第九點規定:“雙方致力於維護南海的和平與穩定,同意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通過雙邊友好協商和談判促進爭議的和平解決。雙方重申遵守1995年中菲兩國關於南海問題的聯合聲明”。
此外,中菲之間關於以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的共識在多邊合作文件中也得到確認。例如,2002年11月4日中國與包括菲律賓在內的東盟各國共同簽署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第4條明確規定,“有關各方承諾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總之,上述中菲兩國各項雙邊文件以及《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相關規定一脈相承,構成中菲兩國之間的協議,兩國據此承擔了通過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的義務。換言之,以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是中菲兩國通過雙邊文件和多邊文件的方式而達成的國際協議。因此,菲律賓單方面提起強制仲裁違反了國際法。
第四,國際仲裁庭的裁決僅對特定爭端有拘束力,而中菲南海爭端不屬於國際仲裁庭管轄的特定爭端,因而無拘束力。《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6條規定:“根據本節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對爭端所做的任何裁判應有確定性,爭端所有各方均應遵從;這種裁判僅在爭端各方間和對該特定爭端具有拘束力。”換言之,國際仲裁庭做出的任何裁決,除對爭端各方及特定爭端具有拘束力以外,均無法律拘束力。由於中菲間的領土主權和海域劃界爭端並沒有被提交仲裁,因此中菲南海爭端也就不可能受到該仲裁裁決的影響,所以該仲裁裁決對中國既無權威性,也沒有拘束力。
第五,國際仲裁庭的裁決不能否定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主張。眾所週知,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中國在南海的活動已有兩千多年的歷史。中國最早發現、命名和開發經營南海諸島,最早並持續對南海諸島實施主權管轄。據史料記載,早在漢代,中國人民就首先發現了南海諸島,並對南海有了初步認識。從宋代開始,中國在南海的航行和生産活動更趨頻繁。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不僅成為中國人民生産、經營活動的地區之一,而且也成為中國水師巡防的重要海域。元朝時期,元世祖忽必烈曾于1279年派科學家郭守敬奔赴南海考察,研究南海海域的地理地貌,為水師巡航提供安全保障。明清時期,中國許多圖、籍、史志對南海諸島的記載更是不勝枚舉。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中國政府恢復對南海諸島行使主權,派遣軍政官員乘軍艦前往南海島礁舉行接收儀式,樹碑立標,派兵駐守,進行地理測量,于1947年對南海諸島進行了重新命名,並於1948年在公開發行的官方地圖上標繪南海斷續線。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中國政府一直堅持並採取實際行動積極維護南海諸島的主權。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和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均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包括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2009年5月7日,《中國對馬來西亞和越南聯合提交外大陸架申請之聲明》(CML/17/2009)再次強調:“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並對相關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中國政府的這一一貫立場為國際社會所週知。”上述行動一再重申了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相關的海洋權益。既然國際仲裁庭無權解決中菲間的領土主權爭端和海域劃界爭端,那麼國際仲裁庭的裁決當然也不能否定或影響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主張。
(《當代世界》2016年6月刊 武漢大學珞珈傑出學者、武漢大學法學院與中國邊界海洋研究院教授楊澤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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