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産還能“重生”

2021-11-19 13:41:43 | 來源:經濟日報 | 責編:馮實

  個人破産制度並非縱容“欠債不還”,而是通過嚴格的司法審查機制和監督管理,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保留發展空間。

   實施個人破産狀態聯合公示制度,既能實現多渠道公開失信行為,形成各方面有效監督,又能有效引導相關主體誠實守信,保護個人破産信用可修復的權益。

  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個人破産清算案件,全國首位法律意義上的“破産人”産生。一些問題也隨之而來,如何防止個人破産制度被惡意濫用?如果公示的破産信息有誤或未及時更新,能不能申請信用信息修復?

  “當前,我國整體個人信用體系尚未健全,不排除一些人會惡意借貸並大肆揮霍,然後通過個人破産逃避債務。因此,為避免‘賴賬得利、誠信受損’,一方面要完善信用體系建設,另一方面要嚴懲失信行為。”北京市京師(泉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文福説,個人破産制度並非縱容“欠債不還”,而是通過嚴格的司法審查機制和監督管理,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保留發展空間,獲得“經濟再生”的機會。

  此前,深圳市出臺了《關於建立破産信息共享與狀態公示機制的實施意見》,對相關問題有明確規定。《實施意見》要求,相關單位通過“全國企業破産重整案件信息網”“深圳市個人破産信息公開平臺”“深圳個人破産案件信息網”“深圳信用網”等多個平臺聯動公示個人破産狀態。如果債務人、破産管理人在個人破産程式中受到法院處罰,以及因轉移財産、破産欺詐、虛構債務等嚴重妨害個人破産程式的失信行為信息,將予以公示,切實保障個人破産制度全流程在陽光下運行。

  此外,我國個人破産和社會信用體系聯動機制目前尚處於探索階段,難免會存在信息被不當採集、錯誤記錄、不當披露的風險,也可能會出現信用管控過度的問題。為了破解這一問題,《實施意見》還探索建立個人破産信用修復和權益保護機制,明確個人破産相關主體享有知情權、查詢權、異議權、更正權、修複權等信用權益。

  哪些情況可以申請信用信息修復?《實施意見》明確,公示的破産信息有誤或未及時更新的,當事人有權提出異議;債務人或破産管理人主動更正失信行為並積極配合個人破産程式的,經法院同意可以申請停止公示相關信息;符合條件的信用信息主體,可以憑生傚法律文書申請修復相關信用信息;免責考察期限屆滿或重整計劃、和解協議執行完畢的,債務人可以申請標注免責信息、説明情況,降低此類信息對相關主體負面影響等情況下,可以申請信用信息修復。

  專家表示,聯動公示機制拓展了監督渠道,充分發揮債權人、社會公眾等各方面力量,全方位、全流程加強對債務人、破産管理人監督管理;倒逼債務人自覺加強誠信自律、依法履行法定義務;其他市場主體可以通過公示平臺獲悉債務人個人破産狀態和信用信息,從而提示和明確相關行為風險。

  王文福表示,深圳實施個人破産狀態聯合公示制度,既能實現多渠道公開失信行為,形成各方面有效監督,防止債權人惡意逃廢債,又能有效引導相關主體誠實守信,保護個人破産信用可修復的權益。

  “促進破産有效監督、高效辦理是建立這項機制的一大特點。”哈爾濱工業大學(深圳)黨委書記、經濟管理學院教授吳德林表示,個人破産相關主體就誠信參與破産程式、履行法定義務作出的信用承諾,有利於加強社會監督;個人破産相關限制、處罰、失信行為等信息納入信用信息範圍,並建立常態化、高效率的個人破産信息共享機制,有效打通了“數據壁壘”,優化解決了材料重復提交、信息重復填報等問題,多方合力提高個人破産辦理質效,使破産管理人、債權人、社會公眾更全面、更便利地獲取破産信息,為惡意逃債問題的社會化治理提供支持。(經濟日報記者  楊陽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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