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持卡人合法權益

2021-05-28 09:58:39 | 來源:經濟日報 | 責編:馮實

  不管是偽卡盜刷交易,還是銀行卡網絡盜刷交易,持卡人基於銀行卡合同法律關係都可向發卡行進行索賠,人民法院對此依法予以支持。這是保障持卡人合法權益的一大法治進步,將進一步提高銀行卡交易安全水準。

  卡在身上,密碼沒丟,可卡裏的存款卻不翼而飛。為此,儲戶與銀行之間常起糾紛。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實施了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新規,不管是偽卡盜刷交易,還是銀行卡網絡盜刷交易,持卡人基於銀行卡合同法律關係都可向發卡行進行索賠,人民法院對此依法予以支持。這是保障持卡人合法權益的一大法治進步。

  近年來,在申領、使用銀行卡過程中,因銀行卡盜刷、信用卡透支息費、違約金收取等行為引發的銀行卡糾紛持續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呈現增長趨勢。但是,由於舉證困難、法律適用有分歧、裁判標準不統一,有的案件引起爭議。

  舉證責任分配是銀行卡糾紛中爭議的關鍵點,決定著當事人之間責任的承擔。審理涉銀行卡糾紛應突出公平原則。這裡面存在兩種舉證責任分配方式,一種是“誰主張誰舉證”,另一種是“誰佔有證據誰舉證”。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不能片面加重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避免造成舉證責任分配不公平。

  具體來説,一般案件審理中,當持卡人與發卡行之間就某項交易行為是否係偽卡所為發生爭議時,持卡人首先要提出初步證據,比如自己持有真卡、在涉案時間內的用卡記錄、報警記錄、挂失記錄等,就是要自證清白,證明銀行卡盜刷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合法授權行為。一旦持卡人提供的證據達到初步舉證責任的標準,即應由銀行提供反證。但這並不是説在任何案件中,持卡人只有提交規定列明的全部證據材料,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也要具體個案具體分析,法院要根據案件事實、持卡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綜合判斷。

  現實中,在銀行卡交易時,有關支付授權的所有記錄和數據、錄影都掌握在發卡行等主體手中,持卡人難以獲得和掌握,有時無法進行舉證。對此,就要依據證據法上“誰佔有證據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佔有證據的主體即發卡行或者收單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應承擔舉證責任。最高法此次新規就充分體現了這方面的要求,同時還明確了發卡行的核實、保全證據義務,與舉證責任分配相協調。

  根據民法典有關格式合同條款效力、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訴訟時效等方面的規定,最高法此次拍板認定,明確對銀行卡盜刷、息費違約金條款、訴訟時效中斷等一系列相關問題,這些規定進一步健全法律制度,對保護持卡人合法權益大有裨益,而且將進一步提高銀行卡交易安全水準,為更好構建銀行卡制度體系發揮指引作用。(李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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