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因夫妻關係不和,一位父親多次將家庭矛盾公之於兒子的班級群、家長群等網絡空間。孩子不堪其擾,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近日審結此案,認定該行為構成精神侵害,屬於家庭暴力,依法制發人身安全保護令。
很多人以為動手打人才是家庭暴力,但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家庭暴力包括“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精神等侵害行為”。不動手,也能構成家庭暴力。父親多次用情緒極端、貶損性強的語言在具有公共性和社會性的班級群曝光家庭隱私,這種行為已超出正常家庭矛盾表達的邊界,構成對孩子的精神侵害。其後果是讓孩子在師生面前抬不起頭,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
法院判決傳遞出一個鮮明的信號:班級群不是法外之地,以維權之名行精神傷害之實,同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所謂“家事”,一旦被拋入公共網絡,指向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就變成了法律應當介入的“國事”。
這起典型案例,應該引發我們的深入思考,當下親子關係中存在哪些普遍性的偏差?
最隱蔽也是最危險的誤區,是把孩子當成家長的附屬品。不少家長潛意識裏覺得,孩子是我生的,怎麼教育和管理是我自己的事。於是夫妻吵架讓孩子當傳話筒,離婚爭奪讓孩子選邊站,甚至像本案這樣,把孩子所在的班級群變成夫妻博弈的戰場。可孩子不是任何人的籌碼,更不是解決成人問題的工具。民法典和家庭教育促進法等法律都要求尊重孩子參與家庭事務和發表意見的權利。因此,尊重孩子的主體地位,聽取孩子的真實意見,是合理處理親子關係的前提。
更深層的問題,是以維權之名行侵權之實。當父親認為自己的探望權被侵犯,不是選擇協商、調解、訴訟等法治方式來解決問題,而是選擇把家庭隱私發至班級群,讓孩子在最熟悉、最在意的社交圈裏成為透明人。這不是維權,而是施暴。孩子年齡再小,也依法享有名譽權、隱私權、人格尊嚴等合法權益。維權不能以侵害他人權利為代價,這個道理放在親子關係中同樣適用。
問題的根源,是親子關係的公私邊界在數字時代加速模糊。過去,家庭矛盾還有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約束,即便爭吵再激烈,也很少有人會把私事公之於眾。如今,班級群、家長群的出現讓家庭隱私的曝光變得輕而易舉,點擊一下“發送”,全班的家長和老師都看到了,消息還能被截圖、轉發,傳播範圍遠超當事人的預料。班級群本應是孩子的學習生活空間,是家校溝通的橋梁,一些家長卻將其異化為成人糾紛的競技場。
問題的背後,是家長的認知偏差與法治觀念的缺乏。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是一個明確的具體要求。比如,新聞媒體採訪報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應當客觀、審慎和適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一些家長似乎不懂得這個道理,當出現家庭矛盾或者家校矛盾時,將孩子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一股腦兒全部發到網絡上,對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而言,這種網絡精神暴力造成的心理創傷,可能比看得見的傷口更深、更久。
破解這一困境,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于家長而言,不應把孩子當作談判的籌碼,也不能把家庭矛盾帶入孩子的社交圈。夫妻之間的矛盾,關起門來解決,走法律途徑解決都可以,唯獨不能把孩子推向前線。于學校而言,面對家庭矛盾學校化的情況,班級群需要有明確的群規,不僅是為了規範家長的言行,也是為了明確教師的介入責任,對於突破底線的言論,要有提醒、警告乃至移出群聊的機制。這既是對孩子的保護,也是對學校輿情風險的主動化解。于社會而言,需要形成一種共識:施暴就是違法,不分家內家外,無論身體還是精神。制止家庭暴力,需要法律的有力亮劍,也需要每一位圍觀者不再沉默。
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責任,而家庭保護是第一位的。父母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處理親子關係,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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