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辦學是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教育對外開放的重要載體。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推進高水準教育開放,鼓勵國外高水準理工類大學來華合作辦學”,將中外合作辦學提升到助力中國式現代化的高度。國家“十五五”規劃明確“擴大高水準教育對外開放”,把中外合作辦學置於國家對外開放大局中統籌謀劃,主動佈局、應對變局、開拓新局。
實踐證明,只有依託透明、穩定、可預期的制度保障,以高水準制度供給推動中外合作辦學深化改革、提質增效,才能真正促進中外合作辦學高品質發展,助力教育強國建設。
優化中外合作辦學準入審批
推進高水準中外合作辦學,不僅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也是建設高品質教育體系與教育現代化發展的重要內容。在教育國際化持續推進的背景下,必須著力推進中外合作辦學改革,構建更為公開、透明、可持續的審批制度,營造規範、寬鬆、靈活的辦學氛圍,鼓勵國外一流大學來華合作辦學,從而促進中外合作辦學量質齊升,真正為教育強國建設貢獻“中外合作辦學力量”,共建世界重要教育中心。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辦法施行以來,我國教育行政部門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實行嚴格審批制度,對準入環節予以嚴格審查,對保障辦學品質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高水準教育對外開放不斷推進,教育行政部門已將審批模式從嚴格管制轉向服務型監管,逐步適度放寬準入限制,體現了行政法治中“放管服”改革的應有之義。在此基礎上,應進一步推動審批標準的法定化與類型化,明確不同辦學形態的準入條件與差異化程式適用,約束裁量權的行使;同時要完善審批程式,將一次性告知、專家評審等舉措上升為明確的程式規則,並賦予申請主體陳述、申辯及異議救濟權,增強審批的透明度與可訴性。將中外合作辦學準入審批納入法治軌道,既激發引進活力,又守住品質底線,切實為中外合作辦學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加強中外合作辦學過程監管
深化教育對外開放,要緊抓品質,在吸引全球優質教育資源、構建國際化人才培養體系方面邁上新臺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雖設立“管理與監督”專章,但僅確立了年度自查的義務性規範,未對年報審核、公示、異議處置等環節作出法定化安排,過程監管的制度閉環存在法律缺口,實操層面剛性不足。教育行政部門通過涉外監管信息網披露的辦學信息多為靜態基礎數據,尚未將辦學品質變動、合規運行狀態等動態事項納入法定公開範疇,政府監管與社會監督的法定銜接機制尚不健全,單一靜態的監管範式已難以適配中外合作辦學高品質發展的法治需求。
中外合作辦學是一個全鏈條發展的過程,從優質資源的引進到本土化吸收,再到融合創新、科學管理、品質提升,要形成一個完整的閉環。在整個中外合作辦學品質保障體系建構中,必須不斷優化動態監督管理,構建中外合作辦學動態監管信息公開制度,加強社會監督,促進中外合作辦學高品質發展。具體而言,可以法定形式確立動態信息公開制度,暢通社會監督的法定渠道;在現有年檢制度基礎上,構建品質評估與合規審查協同機制、違法辦學法治化懲戒機制、全流程信息披露機制,推動監管從單一行政管理向法治化、體系化治理轉型,強化分類監管的制度剛性,以規範完備的制度體系保障辦學品質長效提升。
健全中外合作辦學退出機制
數量和品質一直是中外合作辦學所面臨的一對矛盾,從擴大規模到回歸品質,是確保中外合作辦學可持續發展的必經之路。建設教育強國的使命對中外合作辦學提出了高品質發展的時代性要求。當前,中外合作辦學實踐中依然存在境外優質教育資源引進不足、學科專業分佈不夠合理、辦學過程監督不足、辦學管理不夠規範、辦學品質不高等問題,對中外合作辦學産生了不利影響。由於我國尚未建立系統化的退出機制,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在退出過程中依然存在程式混亂、權責失衡、資源浪費等突出問題,亟須進一步優化。
從法理層面分析,中外合作辦學退出機制本質上是行政許可的撤回或登出,須遵循信賴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既要維護公共利益,也應合理保障辦學機構的合法權益。然而,現行規範對退出的觸發條件、處置程式及法律後果均缺乏明確規定,導致法律體系中準入與退出監管呈現嚴重的“非對稱性”。對此,應加快構建類型化、程式化的退出法治框架:一是應明確退出法定情形,區分自然終止、行政登出與協議解除等類型,分別設定適用條件;二是要將正當程式原則嵌入退出機制中,增設事前評估、限期整改、聽證陳述等環節,確保退出決定合法審慎;三是要健全退出善後規則,明確學生安置、資産清算、檔案移交等事項的法定程式與責任主體。以法治思維重塑退出機制,補齊全鏈條監管短板,反向激勵辦學主體堅守品質底線,切實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完善全鏈條法治保障
中外合作辦學的準入、監管與退出,構成一個完整的治理閉環,均需以系統化的法律制度為根基。自《條例》施行以來,我國已初步形成覆蓋辦學各環節的規範體系,為依法辦學、品質管控發揮了關鍵保障作用。但隨著高水準教育對外開放不斷深化,國際格局變動、辦學形態多元、區域發展差異等新挑戰持續涌現,現有法律制度在適配性、靈活性上逐漸滯後,難以完全匹配中外合作辦學發展的現實需求。
因此,須加快《條例》修訂進程,從“碎片化修補”轉向“系統化建構”。一是將準入審批的彈性化改革、過程監管的動態公開機制、退出清理的規範程式等實踐成果上升為法律制度,實現制度供給與治理需求精準匹配;二是增設適應性條款,允許地方根據區域特點制定實施細則,增強法律適用的靈活性;三是明確退出環節的權責分配與資源處置規則,補齊監管閉環的最後一塊拼圖。以高水準法治統領準入、監管、退出各環節,形成系統化、法治化的辦學環境,真正為中外合作辦學提質增效提供堅實制度支撐,助力教育強國建設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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