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一路灣區行_fororder_灣區行_副本

廣州治水不力輕則約談重或免職

2017-04-06 14:49:06 來源:南方日報 編輯:董健雄 責編:

  原標題:治水不力輕則約談重或免職

  南方日報訊:未按計劃開展轄區內城市內澇治理;“河涌保潔不到位,導致‘垃圾河、黑臭河’”;“對群眾舉報、媒體曝光、明察暗訪等發現的污染河道、城市內澇、影響防洪、農村水環境惡化等問題不及時依法查處”都將納入責任追究範圍。繼《廣州市“河長制”實施方案》實施之後,《廣州市水環境治理責任追究工作意見》近日正式印發實施,作為廣州水環境治理責任追究工作的重要依據。

  該意見把黑臭水體治理、城市內澇治理、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等納入水環境治理工作框架,進一步明確4類治水主體的工作職責,規範啟動責任追究的條件、程式和方式,為強化水環境治理責任追究,倒逼水環境治理工作落實提供紀律保障。

  該意見指出,責任追究情形與適用部分主要明確4類治水主體共計37種的責任追究情形,分別是:各區、鎮(街道)有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14種情形、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有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11種情形、市水投集團和有關污水處理企業有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的7種情形和行政村(經濟聯社)“兩委”及其有關負責人5種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有本意見規定的責任追究情形,視情節輕重,可以進行約談、責令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誡勉、停職檢查、調整工作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免職、辭退等處理。對於廣州市水投集團、污水處理企業相關工作人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水環境治理工作職責的行政村(經濟聯社)、社區“兩委”的負責人,視情節輕重,可以給予誡勉、通報批評、扣罰績效補貼(工資)或獎金、責令辭職、免職、辭退等處理。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治水責任追究情形與適用(部分)

  1、未按要求及時制定轄區範圍內水環境治理計劃方案、分解任務、落實責任,導致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水環境治理任務;

  2、水環境治理工程管理不到位或者制度執行不到位,造成安全和品質事故或導致水環境污染;

  3、未按要求制定河道長效管理辦法和保潔實施方案,未按標準落實河道及排水設施維修養護經費或人員,河涌保潔不到位,導致“垃圾河、黑臭河”,經上級三次督辦仍未進行有效整改;

  4、未建立垃圾處理機制,未建立專業隊伍和實行分村、分片、分段管理,導致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大量進入河道污染水體;

  5、未按計劃開展轄區內城市內澇治理,造成嚴重內澇;

  6、對群眾舉報、媒體曝光、明察暗訪等發現的污染河道、城市內澇、影響防洪、農村水環境惡化等問題不及時依法查處。(記者 劉懷宇 通訊員 穗紀宣)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