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廳兩廳級 幹部終審雙雙領刑
廣州日報訊:廣東省科技廳原廳長李興華、原副廳長王可煒均因受賄,一審分別被深圳中院、江門中院判處無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兩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記者昨日獲悉,兩人貪腐案近日有了最終判決結果。其中,李興華二審仍維持原判,獲刑無期,但王可煒二審獲改判,被判處4年3個月有期徒刑。
李興華二審維持無期判罰
據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李興華在擔任廣東省科技廳廳長、黨組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直接收受他人財物或通過他人幫助其兒子李晟(另案處理)還賭債等方式收受賄賂,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906萬元及港幣110萬元和美元3萬元。
其中包括現金人民幣1581萬元、港幣110萬元、美元3萬元以及價值人民幣1325萬元的股份,股份包括勤上光電公司35萬股原始股(價值人民幣105萬元)、匯中弘泰公司25%的乾股(價值人民幣500萬元)、廣東晶湛公司33.3333%的乾股(價值人民幣350萬元)、雅安公司10%的乾股(價值人民幣60萬元)、沃巴克公司25%的乾股(價值人民幣240萬元)、花海公司3%的乾股(價值人民幣30萬元)、力元公司20%的乾股(價值人民幣40萬元)。
2012年底開始,科技系統部分幹部違法違紀問題被紀檢部門和檢察機關查處,李興華擔心問題暴露,案發前退還葉某匯中弘泰公司25%股份(價值人民幣500萬元),退還李某現金人民幣70萬元及勤上光電公司35萬股的轉讓款人民幣105萬元,退還鄧某、羅某現金人民幣58萬元及雅安公司10%股份(價值人民幣60萬元)。
深圳中院一審判決李興華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李興華上訴後,二審法院認為李興華的上訴理由經查均不成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可煒改判有期徒刑4年3個月
江門中院一審查明,2006年9月至2014年3月,王可煒任廣東省科技廳高新處調研員、處長,廣東科學中心主任、廣東省科技廳副廳長。其間,王可煒利用職務便利,在相關個人和企業申報科研項目、申請科研經費、申報高新科技企業以及科學中心人員錄用的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於2006年至2013年間先後收受朱某軍等18人賄送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80.15萬元、港幣4萬元、購物卡4.1萬元。
江門中院一審對其判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0萬元。王可煒上訴後,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但對王可煒的量刑不當,應予改判。二審判決王可煒犯受賄罪,判處期徒刑4年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全媒體記者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