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住房限購政策認可學歷需滿足三項條件

國際在線廣東頻道消息:東莞市政府官網近日發佈《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完善東莞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4.11”限購政策涉及學歷、職稱、勞動合同的有關問題。其中在認可學歷時,明確稱只提供學歷證書不予認可,需要能提供學歷證書、學歷認證報告以及能網上查驗等三項條件,才被認可。
通知指出,購房人能同時提供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學歷證書(原件核對後退回)和《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並能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網)”上進行查驗的,予以認可,對只提供學歷證書的,不予認可。
關於職稱問題。購房人能提供初級以上(含初級)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核對後退回),並能在東莞市人力資源局網站首頁“專業技術資格查詢”欄目進行查驗的,予以認可。不能在該欄目作出查驗,但能通過以下其中一種方式進行查驗的,予以認可:(1)參加全國統一考試或各省自行組織考試取得的職稱證書,可通過國家或各省官方網站核查,不能在官方網站核查的,持證人能提供原發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原件;(2)在廣東省內通過評審、認定取得的職稱證書,可通過發證機關官方網站核查,不能在官方網站核查的,持證人能提供人事檔案保存的與證書相對應的評審表、考核認定表或提供原發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原件;(3)在廣東省外經評審、考核認定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在東莞市辦理職稱確認後,能在東莞市人力資源局網站首頁“專業技術資格查詢”進行查驗的,予以認可。
關於勞動合同問題。《通知》第一條第(三)點的“能提供本市工作單位勞動合同以及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逐月連續繳納半年以上社會保險證明的”,是指購房人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段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且社會保險證明的繳納單位與勞動合同的聘用單位一致,符合此要求的,予以認可。(供稿 東莞市委宣傳部 鄧文浩 編輯 陳偉讚 林小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