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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維持10%不變 取消最低計稅價格

2017-08-08 09:39:55 來源:廣州日報 編輯:陳偉讚 責編:董健雄

  廣州日報訊:實施了16年的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即將升級為法律。昨天,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徵求意見稿)》及説明(以下簡稱《意見稿》和《説明》),稅率維持在10%不變,徵稅對象改為汽車、摩托車、挂車和有軌電車4類,同時取消了最低計稅價格規定。

  不變:稅率維持現行規定

  2000年10月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徵收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計徵,稅率為10%。2001年至2016年,全國累計徵收車輛購置稅22933億元,年均增長17%,其中2016年徵收車輛購置稅2674億元。《説明》指出,從實際執行情況看,不需要進行大的改革,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準基本不變,實現車輛購置稅平轉立法。《意見稿》規定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維持了《條例》的現行規定。

  變化:有軌電車納入徵稅對象

  關於徵稅對象,《條例》規定為汽車、摩托車、電車、挂車和農用運輸車等5類。根據國家重新發佈的機動車技術標準,已將農用運輸車、電車中的無軌電車統一納入汽車管理。為與現行標准保持一致,《意見稿》將車輛購置稅的徵稅對象改為汽車、摩托車、挂車和有軌電車等4類。

  變化:不再設定最低計稅價格

  關於計稅價格,與《條例》相比,《意見稿》取消了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規定。主要理由是:目前車輛銷售市場集中度高、價格公開透明、發票管理嚴格,納稅人虛假申報計稅價格的可能性較小,車輛購置稅徵管風險可控。為避免稅務機關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與納稅人實際購車價格出現差異而增迦納稅人負擔,減少徵納矛盾,不再設定最低計稅價格。同時,《意見稿》新增了“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與實際不符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核定應納稅額”的規定。(全媒體記者 李天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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