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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貿區要在強化自主性中完善改革

2018-11-21 08:51:11  來源:經濟參考報  編輯:許煬  責編:韓東林

  自貿區試驗並非只是貿易投資層面的制度調整,而是一場全方位、深層次的深度改革。只有納入到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社會發展變遷的歷史脈絡之中,才能更好理解自貿區的戰略意義和法治價值,特別是自貿區試驗“自主性”定位的歷史基礎和體系面向。

  在自貿區改革的推進過程當中,需要特別強化自貿區改革的“自主性定位”和地方自貿區試驗的“自主權探索”,在各方面完善具體改革措施。

  根據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全面部署,自2013年以來自貿區建設工作得以穩步推進,自貿區創新實驗已經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此基礎上,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在談到自貿區問題時更是特別提出了“賦予自由貿易試驗區更大改革自主權,探索建設自由貿易港”。在我國自貿區改革措施推出五週年之際,有必要從法治建設維度對自貿區的制度創新實驗進行總結反思,進一步明確其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背景下的創新價值、制度邏輯、完善路徑。

  自貿區試驗不只是貿易投資制度調整

  自貿區試驗並非只是貿易投資層面的制度調整,而是一場全方位、深層次的深度改革,具有重大的戰略創新價值,對於推進我國的市場經濟法治建設具有重要的全局意義。在理解自貿區功能價值和制度邏輯的時候,必須著眼于市場經濟深化發展的大背景,定位於改革開放深入推進的新格局,聚焦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

  在總結自貿區改革經驗時,應該在以下幾個方面突出強調自貿區的戰略價值和法治意義,充分理解我國自貿區制度創新的“自主性”功能定位:

  一是探索政府市場關係新結構。

  自貿區的推出是試圖優化政府和市場關係的一個嘗試,通過在特定區域推行全面的制度創新改革,優化市場運行機制、約束政府權力行使、改善政府調控效能,從而重新調校政府與市場的結構關係,消除市場經濟體制運行過程當中所面臨的“制度性難題”,推動市場經濟發展跨過“改革深水區”。我們不能只將自貿區改革視為某個方面或單向維度的改革,而應當將其視為對政府和市場關係整體性、全方位、深層次的重新調校,試圖通過這些特定區域的創新試驗為全國層面去探索政府市場關係的新結構積累經驗、創造條件。

  二是探索新時代法治變革新機制。

  在自貿區範圍之內可以對既有的法律、法規作出“調整性創新”或者“變通性適用”,在不修改基本民商事法律的條件下改變既有的基本法律規則,根據市場經濟深化發展需要作出“回應性調整”。這種在特定局域“變通適用”既有法律的作法是一種重大的法治創新。自貿區內“特別授權+變通適用”的特殊立法機制既可以為基本法律的修改或者調整積累經驗,也可以為特定地域的市場機制創新提供合法性基礎。實踐經驗也已證明,自貿區內這種法治調整機制具有重要的戰略價值,為我國市場經濟法治的創新發展創造了新的路徑模式。

  三是探索新時代對外開放新模式。

  自貿區政策的推出,是我國在新形勢下根據全球經濟貿易發展的根本需要和市場經濟深化發展的內在需求作出的重大的戰略部署和宏觀決策,旨在從根本上優化對外開放的法律環境和制度構成,實現從“邊境開放”到“境內制度開放”的有效過渡,為我國更好地參與全球競爭、促進經濟轉型、提升市場經濟競爭力奠定基礎。

  四是促進“一帶一路”倡議實施,為發展中國家樹立改革創新典範。

  自貿區的建設與“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是相輔相成,一方面可以讓全球其他國家和地區更為便利地在中國進行投資貿易,另一方面也可以為中國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經濟發展建立更為密切的往來。中國自貿區的建設將會為其他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發展外向型經濟並建設高水準、高效率的市場經濟法治體系探索經驗、提供範例。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對自貿區的改革創新及其制度功能,不能孤立地加以理解,只有納入到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社會發展變遷的歷史脈絡之中,才能更好理解自貿區的戰略意義和法治價值,特別是自貿區試驗“自主性”定位的歷史基礎和體系面向。

  自貿區建設面臨三大特殊難題

  當下中國自貿區的建設,雖然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由於自貿區建設本身的特殊屬性,決定了其在推進過程當中依然會面臨很多根本性的制度難題。其中,以下幾對矛盾的處理值得理論界和實務界高度關注:

  一是改革與法治的關係。

  自貿區試驗本身是一場全方位、深層次的改革,必然要對既存的法律制度、當下的市場體系、現有的市場機制進行根本性的調整與變革。這種變革會對已經形成的市場經濟法制體系造成嚴重挑戰。如果不對既有的法律體系進行及時的修訂或調整,相關的改革又會缺乏正當的法律依據,就不存在改革意義上的合法性基礎。但是,法律的修訂總會經歷比較複雜的過程,自貿區的改革又必須在短時間內快速推進,在這種背景下就有可能造成改革與法治的基本矛盾。這是推出任何自貿區改革措施首先必須處理好的根本性問題。

  二是整體與局部的關係。

  自貿區改革強調在特定區域進行改革的“先行先試”,但就具體改革舉措而言,所涉及的制度內容又是全國性的、統一性的,不能簡單地做任意性分割或調整。特別是在自貿區金融改革領域,很難脫離整體金融市場和資本市場去進行某一制度或某一環節的改革。統一性是金融市場最為重要的制度構成和評價指標,自貿區如果想在金融制度和金融監管方面推行改革,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國家金融監管體制和金融制度建構的統一性;如果要機械地服從或者配合國家金融監管體制和金融制度建設的統一性,自貿區的金融監管改革和金融制度創新又難以跨越既有的框架。因此,在自貿區制度改革的過程當中,既要維護全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統一性,又要實現自貿區在相關制度改革方面的靈活性和創新性。

  三是科層化權限分配與市場經濟體制整體運行、自主運行之間的矛盾。

  市場經濟的運行有自身的規律,通常來説,政府機構不能對既有的市場經濟運行進行任意性的體系分割、市場分割、地域分割,不能通過行政手段對市場機制施加不當的條框限制,特別是不能按照行政科層化的設計來干預市場的正常運行。但是,自貿區內大多數改革措施都是由自貿區所在地的政府機關通過各種方式加以強制推進,自貿區改革的方案設計、組織機構、運行機制在一定程度上都呈現出了一定的行政科層化色彩,行政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也介入了自貿區制度的整體運行架構。實際上,從有利於推進自貿區改革的目的出發,自貿區內的改革創新措施應當由科層制頂端的中央政府進行設計建構可能更能順應市場經濟的整體要求和基本趨勢。如果不能有效處理這一關係,將會對自貿區改革的推進造成不利的影響。

  強化自貿區“自主”定位與探索

  完善具體改革措施

  為了克服上述根本性矛盾,在自貿區改革的推進過程當中,需要特別強化自貿區改革的“自主性定位”和地方自貿區試驗的“自主權探索”,在以下幾個方面注重相關具體改革措施的完善:

  一是強化自貿區基本立法。

  我國自貿區創新實踐已有五年,在這個過程當中已經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形成了比較成熟的制度,在此基礎上有必要總結各地區自貿區“自主性”實踐的經驗,併為自貿區的進一步開展制定全國性的統一立法。該統一立法需要對自貿區的基本地位、法律結構、制度構成、創新機制等內容規定基本的制度規範,從國家立法層面解決好自貿區的法律地位、制度構成等問題,協調好法治與變革、局部改革與整體變革、科層制管理和市場化機制之間的內在矛盾,從根本上保障自貿區改革試驗能夠納入法治化的軌道,確保自貿區改革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二是賦予地方自貿區立法的自主性。

  在我國各個地方設立的自貿區,都必須結合當地經濟發展實踐情況確定相應的改革方向和創新制度。落實這一戰略目標,就必須通過地方性自貿區立法去加以實現。因此,各個地方在推進自貿區改革時,必須合理利用地方性立法資源為自貿區制度創新確立合法性基礎,特別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立具有靈活性的創新制度體系,將全國統一自貿區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加以具體化和實質化,使得本地自貿區的創新實踐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和開放性。

  三是給予地方自貿區充分的自主試驗權限,使其能夠大膽充分地進行制度創新。

  這種自主創新是全方位的,包括立法層面的改革創新,特別是通過特定的授權機制允許地方自貿區結合本地的實踐需要對全國性的基本法律、基本制度進行適當的調整變更;也包括行政管理層面的改革試驗,中央必須給予地方充分授權,使得地方自貿區能在行政管理層面靈活採納市場化的管理機制,促使自貿區內行政監管權力的運用更具效率、更為公正;當然,也包括司法機制層面的創新,應當鼓勵各地方自貿區大膽進行司法制度創新。自貿區改革試驗能否成功,取決於各個地方的“自主性”創新改革,而這種創新改革的“自主權”需要得到中央層面的大力支持,只有通過合理的授權機制,賦予地方充分的自主試驗權限,地方自貿區才能充分發揮靈活性,有效地進行制度創新。

  四是推動金融制度改革的深化。

  從當下商事交易日益金融化和資本化的發展趨勢來看,自貿區改革試驗與金融制度的改革深化有密切的關係。在過去幾年自貿區的改革試驗過程當中,雖然在金融改革方面有所推進,但是改革的深度與廣度並非十分充分。如果要想充分發揮自貿區的制度優勢,全面推進自貿區改革的深化,就必須在金融領域繼續推動各項改革,比如在利率市場化、匯率市場化、人民幣國際化、外匯管理、在岸金融市場和離岸金融市場發展等方面有深入的推進,優化自貿區金融立法機制,推動金融制度體系創新,完善自貿區金融宏觀審慎監管體制,健全自貿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

  五是建立與自貿區改革實踐相適應的爭議解決機制。

  隨著自貿區改革的推進,自貿區內各類新型經濟業態日益發展,各類創新市場主體不斷增多,新型的商事爭議糾紛也會越來越多。在此背景下,必鬚根據自貿區改革試驗的客觀需要,推動自貿區內爭議解決機制的“自主性”創新,使得自貿區內不同商事主體之間的爭議能夠得到高效公正的解決。比如,引入專業化的調解仲裁機制,使得各個專業領域的爭議衝突能夠得到及時的化解;在自貿區之內繼續完善專業化的商事審判制度,設立專業的金融法庭、投資法庭、貿易法庭、交通法庭等專業化的司法審判機制,保障自貿區內商事爭議的公正高效解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夏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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