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資管監管框架成型

2018-11-16 08:49:48 | 來源:經濟日報 | 責編:陳晨

大資管監管框架成型(中首)(見解)(財智推薦)

  打破剛性兌付是否會阻礙投資者維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應如何開展?資管産品銷售中有哪些違規行為需注意?商業銀行理財“雙錄”的標準是什麼?“大資管”時代,面對正在發生的諸多新變化,不少投資者十分關注以上問題。

  隨著“資管新規”綱領性文件發佈,以及商業銀行理財市場、證券期貨市場的一系列配套政策相繼落地,我國“大資管”的監管框架已基本搭建完成。

  對於投資者來説,需要了解上述新規在投資者保護方面做出了哪些監管安排,進而當遭遇侵權行為時,能夠更有效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剛性兌付”已成歷史

  此前多年,儘管“剛性兌付”備受業內詬病,但受制于既有資管産品結構,加之各金融機構對自身聲譽的考量,其打破進程一直“停滯不前”。今年4月份,《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簡稱“資管新規”)發佈,明確要求打破剛性兌付。其中提出,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準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

  為何“賣者盡責、買者自負”?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表示,這與資管業務“代客理財”的本質有關。

  “資管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與存款不同,機構與投資者之間是信託關係,即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其財産進行投資和管理。”上述負責人説,投資者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機構應勤勉盡責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

  例如,根據今年9月份發佈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簡稱“理財新規”),銀行發行的理財産品主要有保本和非保本理財産品兩大類,後者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資管産品,銀行對前者則按照結構性存款或其他存款進行管理。

  厘清金融機構和投資者的權利義務關係,意義之一在於避免機構在表內開展資管業務,從而有效防控風險。

  哪些行為將被視為“剛兌”?一是資管産品的發行人或管理人違反真實公允確定凈值原則,對産品保本保收益;二是採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使得産品的本金、收益、風險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實現産品保本保收益;三是當産品不能如期兌付或兌付困難時,發行或管理該産品的金融機構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委託其他機構代為償付。

  “一經認定存在剛兌,監管機構將對金融機構作出相應處罰。”上述央行負責人説。

  産品和投資者需匹配

  值得注意的是,打破“剛兌”並不意味著削弱投資者保護,相反,這有助於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同時提高金融機構的資管業務水準、強化信息披露義務。

  根據“資管新規”,金融機構應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把合適的産品賣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其中,不得通過拆分資管産品的方式,向風險識別、承擔能力低於産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産品。

  在實際購買過程中,投資者如何判斷這款資管産品是否適合自己?首先,需要明確自己屬於投資者中的哪一類,再決定選擇購買哪類資管産品。

  目前投資者可分為兩類,即不特定社會公眾、合格投資者;資管産品按照募集方式不同,可分為公募産品和私募産品;公募産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私募理財産品則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

  針對個人,合格投資者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家庭金融凈資産不低於300萬元,或家庭金融資産不低於500萬元,或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對於不特定社會公眾來説,按照監管規定,購買資管産品前,金融機構首先要對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進行測評,根據風險匹配原則,向投資者銷售風險等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産品。

  以商業銀行理財為例,目前各家銀行的風險測評體系大體一致,核心測評指標包括投資金額、投資金額佔全部資産比例、投資期限、預期年化收益率、能承受的最大損失金額、過往投資經歷等。

  結合上面的數據,測評系統會自動生成投資者的風險偏好結果,通常分為5個等級,即保守型、謹慎型、穩健型、積極型和激進型。

  相應地,銀行理財産品也通常分為五類,即謹慎型産品(R1級)、穩健型産品(R2級)、平衡型産品(R3級)、進取型産品(R4級)、激進型産品(R5級)。

  強化“賣者盡責”

  “打破剛性兌付要求‘買者自負’,但前提是‘賣者盡責’,如果金融機構沒有切實履行受託管理職責、造成投資者損失,需依法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中國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説。

  在受託管理職責中,強化信息披露是重要一環。以銀行理財産品為例,“理財新規”要求,銀行每半年向社會公眾披露本行理財業務總體情況,並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産品,需分別列示。

  其中,公募開放式理財産品應披露每個開放日的凈值,公募封閉式理財産品應每週披露一次凈值,同時公募理財産品應按月向投資者提供帳單;私募理財産品則應每季度披露一次凈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此外,為防範“虛假理財”,“理財新規”要求,銀行在中國理財網對理財産品集中登記,銀行只能發行已在理財系統登記並獲得登記編碼的理財産品。

  “投資者購買産品前,可依據登記編碼在中國理財網查詢産品信息,避免被騙購買虛假理財以及第三方機構發行的理財産品。”上述負責人説。

  第三方機構産品混入銀行銷售,這曾是讓業界頗為困擾的“飛單”難題。為此,“理財新規”強調實行“專區銷售”和“雙錄”。

  也就是説,如果投資者在銀行的營業場所購買該行發行的産品,或由銀行代銷的公募基金産品、保險産品,投資者應特別關注銀行是否實施了專區銷售,是否對每筆理財産品銷售過程進行了錄音錄影。

  根據原中國銀監會部署,2016年年底之前,主要的、有條件的商業銀行已全面推開了理財産品“雙錄”。記者走訪多家商業銀行北京地區網點發現,錄音錄影的標準目前涵蓋6個要素,即産品名稱、編號、期限,以及産品主要風險、産品匹配度、客戶權益須知,同時還需包括投資者對上述內容的確認語句,以及銷售人員的銷售合規承諾。(記者 郭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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