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廣西健全礦産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  2018-08-13 17:50:32

    國際在線廣西頻道消息:近日,廣西財政廳、廣西國土資源廳聯合出臺了《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財規〔2018〕8號,簡稱《暫行辦法》),進一步規範廣西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工作。

  《暫行辦法》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出讓新設礦業權的,礦業權人應按新規定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並進行收入分成,其中資源所在地為民族自治縣(包括享受民族自治縣待遇的縣)的,按照中央40%、自治區30%、設區市6%、自治縣24%的比例進行分成;資源所在地為其他縣(市)的,按照中央40%、自治區36%、設區市6%、縣(市)18%的比例進行分成;資源所在地為設區市的,按照中央40%、自治區36%、設區市24%的比例進行分成。

  《暫行辦法》明確,礦業權出讓採取礦業權出讓收益金額或出讓收益回報率兩種徵收形式。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出讓收益按競爭結果確定。其中,以金額為標的出讓的,出讓底價由基準價確定;以出讓收益率為標的出讓的,出讓底價由出讓收益率確定。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出讓收益按照評估價值、市場基準價就高確定。對於以金額確定出讓收益的,探礦權、採礦權出讓收益可一次性或分期繳納。採取分期繳納的,對於探礦權出讓收益,探礦權人在取得勘查許可證時,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於探礦權出讓收益的20%,且不低於300萬元額度,剩餘部分在轉為採礦權後,在採礦權有效期內按批復分年度繳納;對於採礦權出讓收益,採礦權人在取得採礦權許可證前,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於探礦權出讓收益的20%,且不低於1000萬元額度,剩餘部分在採礦權有效期內分年度徵收。對以出讓收益率確定出讓收益的,探礦權、採礦權出讓收益在礦山開採時按年度徵收,年度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出讓收益率×礦産品年度銷售收入。

  《暫行辦法》的出臺,是廣西貫徹落實中央有關礦産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精神的重要舉措,將進一步規範廣西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健全礦産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維護國家礦産資源所有者權益,促進礦産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供稿 廣西財政廳 編輯 唐穎倩)

編輯:唐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