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新聞網南寧訊(通訊員 周堅 鐘新峰)近日,筆者從自治區人社廳了解到,自治區人社廳、財政廳聯合印發了《關於提高我區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桂人社發〔2017〕80號)(以下簡稱為《通知》)。《通知》規定,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廣西失業保險金標準,最低檔由原來的最低工資標準一類的70%提高至80%,同時實行失業保險金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掛鉤調整機制。
根據《通知》規定,廣西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為:(一)累計繳費時間不超過15年(含15年)的,按廣西最低工資標準一類的80%發放;(二)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5年以上的,在按廣西最低工資標準一類的80%的基礎上,每超過1年增加一個百分點發放,但最高發放標準應當低於廣西最低工資標準一類;(三)廣西將在確保失業保險基金平穩運行的前提下,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將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到最低工資標準一類的90%。以目前廣西最低工資標準一類為1400元/月來計算,原來廣西失業保險金標準最低為980元/月,本次提高後,廣西失業保險金標準最低達到1120元/月,實際增幅為14.29%,超過了當前廣西經濟發展增速和物價增長水準,進一步築牢參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
《通知》提出,實行失業保險金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掛鉤調整機制。自治區人民政府公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後,各統籌地區應按規定同時啟動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機制,自治區不再統一公佈新調整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執行時間與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執行時間一致。
據了解,為了保障參保失業人員基本生活水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相適應,使參保失業人員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增強參保失業人員的獲得感和幸福感,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廣西制定出臺了該《通知》。從2016年起,廣西已經按照失業保險基金自治區級統籌模式實施統一的失業保險待遇標準,即按照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執行,不存在地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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