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廣西頻道消息:2017年3月21日,來賓市忻城縣工商和質監局(下稱工商質監部門)接到消費者盤某等17位農戶投訴反映,2017年2月中旬,忻城縣遂意鄉農藥經銷商黃某來到村屯,向農戶宣傳和推薦其銷售的某品牌氯氰·敵敵畏可以防治桑芽癭蚊,並聲稱噴灑使用10天后即可摘桑養蠶。隨後有17位農戶先後購買其産品,並按照黃某介紹的使用方法配水後用於噴灑桑園。2017年3月中旬,農戶開始摘桑養蠶,卻發現噴灑過該農藥的桑葉喂小蠶時出現全部死亡現象,即向經銷商黃某反映並要求賠償。由於雙方就賠償數額分歧較大無法達成和解,請求工商質監部門調解。接訴後,工商質監部門立案並調查發現,該品牌氯氰·敵敵畏外包裝上註明有使用注意事項“本品對蜜蜂、魚類等水生生物、家蠶有毒,施藥期間應避免對周圍蜂群的影響,開花植物花期、蠶室和桑園附近禁用……”等內容。本是桑園禁止用的農藥,卻因經銷商的誤導使農戶偏偏用於噴灑桑園。經當地農業部門調查認定,農戶小蠶死亡原因是菊酯類農藥(氯氰·敵敵畏)中毒。隨後,工商質監部門組織有農業部門技術人員、經銷商、代理商、消費者代表共同參加的調解會,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反復溝通協調,最後達成一致意見,經銷商按每畝950元損失予以賠償,17位農戶共72.8畝,全部賠償金額共69160元。
廣西工商部門點評:本案中,氯氰·敵敵畏農藥本是桑園禁止用的農藥,經銷商黃某卻在其推銷和宣傳農藥時告知17位農戶可以用於噴灑桑園。因此,黃某的誤導是導致17位農戶桑園損失主要原因,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由於經營者的過錯,其應依法承擔由其過錯導致的不利後果。(供稿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編輯 農嬌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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