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頁 > 廣西要聞

案例十:來賓市忻城縣黃某售農藥誤導致17位農戶致損失賠償案

2018-03-14 17:38:16 | 來源:國際在線 | 編輯:唐志強 | 責編:趙瀅溪

  國際在線廣西頻道消息:2017年3月21日,來賓市忻城縣工商和質監局(下稱工商質監部門)接到消費者盤某等17位農戶投訴反映,2017年2月中旬,忻城縣遂意鄉農藥經銷商黃某來到村屯,向農戶宣傳和推薦其銷售的某品牌氯氰·敵敵畏可以防治桑芽癭蚊,並聲稱噴灑使用10天后即可摘桑養蠶。隨後有17位農戶先後購買其産品,並按照黃某介紹的使用方法配水後用於噴灑桑園。2017年3月中旬,農戶開始摘桑養蠶,卻發現噴灑過該農藥的桑葉喂小蠶時出現全部死亡現象,即向經銷商黃某反映並要求賠償。由於雙方就賠償數額分歧較大無法達成和解,請求工商質監部門調解。接訴後,工商質監部門立案並調查發現,該品牌氯氰·敵敵畏外包裝上註明有使用注意事項“本品對蜜蜂、魚類等水生生物、家蠶有毒,施藥期間應避免對周圍蜂群的影響,開花植物花期、蠶室和桑園附近禁用……”等內容。本是桑園禁止用的農藥,卻因經銷商的誤導使農戶偏偏用於噴灑桑園。經當地農業部門調查認定,農戶小蠶死亡原因是菊酯類農藥(氯氰·敵敵畏)中毒。隨後,工商質監部門組織有農業部門技術人員、經銷商、代理商、消費者代表共同參加的調解會,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反復溝通協調,最後達成一致意見,經銷商按每畝950元損失予以賠償,17位農戶共72.8畝,全部賠償金額共69160元。

  廣西工商部門點評:本案中,氯氰·敵敵畏農藥本是桑園禁止用的農藥,經銷商黃某卻在其推銷和宣傳農藥時告知17位農戶可以用於噴灑桑園。因此,黃某的誤導是導致17位農戶桑園損失主要原因,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由於經營者的過錯,其應依法承擔由其過錯導致的不利後果。(供稿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編輯 農嬌帆)

國際在線版權與信息産品內容銷售的聲明:

1、“國際在線”由中國國際廣播電臺主辦。經中國國際廣播電臺授權,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獨家負責“國際在線”網站的市場經營。

2、凡本網註明“來源:國際在線”的所有信息內容,未經書面授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轉載、摘編、複製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國際在線”自有版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國際在線專稿”、“國際在線消息”、“國際在線XX消息”“國際在線報道”“國際在線XX報道”等信息內容,但明確標注為第三方版權的內容除外)均由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統一管理和銷售。

已取得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權的被授權人,應嚴格在授權範圍內使用,不得超範圍使用,使用時應註明“來源:國際在線”。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任何未與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簽訂相關協議或未取得授權書的公司、媒體、網站和個人均無權銷售、使用“國際在線”網站的自有版權信息産品。否則,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將採取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因此産生的損失及為此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公證費等)全部由侵權方承擔。

4、凡本網註明“來源:XXX(非國際在線)”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豐富網絡文化,此類稿件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5、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繫的,請在該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