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支持工業企業穩生産促發展十條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確保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工業企業穩生産促發展,特製定以下十條措施。
第一條開闢企業原材料和産品運輸綠色通道
對用於復工復産所需的原材料以及産品外銷,納入應急運輸保障範圍,需要市人民政府或市相關部門出具疫情期間相關運輸證明的,即時申請、即時辦理。同時,開闢物資採購綠色通道,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疫情防控相關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可不執行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式,採購進口物資無需審批。疫情防控相關採購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業。對於疫情防控期間,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産原材料不足的,採取大企業幫扶中小微企業或由市本級統籌採購的辦法予以應急調度解決。
第二條優先保障企業用工
復工復産企業的員工,由企業提出具體名單,並確定相關員工身體狀況符合防疫要求,具備正常工作條件的,辦理備案後安排綠色通道放行。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市場網絡平臺作用,及時發佈就業信息、企業復工復産信息,促進就業人員與用工企業精準對接。
第三條確保企業用水用電
全力保障水電供應。用水方面,企業確因困難而産生部分欠費的,可由工信、園區管委等部門積極協調適當延期繳費,並免收滯納金。用電方面,加大電力市場交易力度,引導生産企業參加電力市場化交易,降低用電成本;同時,分派客戶經理給企業實行“一對一”服務,及時解決企業用電訴求。
第四條實施援企穩崗政策
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對面臨暫時性生産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失業援企穩崗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五條緩繳社會保險費和允許延期辦理社保業務
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産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按規定經批准後,可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緩繳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緩繳期滿後,企業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因疫情期間造成延遲申報養老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的,可在疫情解除三個月內補辦,社保機構從其符合領取條件次月起補發;受疫情影響,未能及時辦理職工參保登記及繳費業務的,可在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補辦,在此期間補繳疫情所屬期內社會保險費的不加收滯納金。
第六條給予企業租金減免
疫情防控期間,對於承租市屬國有資産用於經營性的用房用地,給予1個月租金免收、2個月租金減半。鼓勵國有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等載體對承租的企業減免或降低租金標準。上述政策與已出臺的其它減免政策不重復享受。
第七條支持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産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繳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由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經有核準權限的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執行。對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第八條加強對企業信貸支持
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運用人民銀行再貸款、再貼現等資金,向企業提供低成本資金;開通綠色通道、壓縮辦貸時限,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確保2020年小微企業貸款利率不高於上年同期水準。市小微擔保公司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降低或取消反擔保要求。各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通過線上顧問、遠程服務等形式實現企業需求與金融供給的精準匹配。放寬我市惠企貸和轉貸資金使用條件,簡化審批手續,進一步幫助企業解決資金問題。
第九條做好企業復工復産幫扶
重點支持疫情防控重要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生産企業復工復産,安排專人進行“一對一”幫扶,指導企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對確定為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的生産企業,全流程幫助企業辦理擴産擴能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條 強化運行調度
建立疫情期間經濟運行監測調度機制,及時掌握經濟運行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於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涉及的産品生産、原材料供應、物流運輸、資金保障等方面遇到的突出矛盾困難,形成問題清單,加快協調解決。
本政策的適用範圍為本市工業企業,執行期暫定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國家、自治區出臺相關支持政策,防城港市遵照執行。本政策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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