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南寧訊 (記者/羅琦 通訊員/彭連華)3月31日,記者從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獲悉,4月1日起,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和廣西稅務局聯合出臺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正式實施。其中,舉報違法違規行為,經查實最高可獎10萬元。
《獎勵辦法》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涉及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和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基金。舉報人舉報社會保險領域5類違法違規行為,可獲得獎勵。例如,舉報單位或個人虛構、隱瞞事實,逃避社會保險繳費義務;舉報單位或個人虛構、隱瞞事實,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不過,舉報需同時滿足5個條件才能獲得獎勵,例如實名舉報、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等。
《獎勵辦法》還規定,獎金多少主要根據查實侵害社會保險基金金額來確定。例如,提供舉報對象的違法違規事實,查實金額在10萬元以上(不含)的,按查實金額的6%獎勵;查實金額在3萬元以上(不含)、10萬元以下(含)的,按查實金額的4%獎勵。但是,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此外,《獎勵辦法》明確,舉報事項涉及舉報人自身權益、借舉報名義代他人主張權益以及舉報人對社會保險基金負有管理、經辦、監督等法定職責的,不在獎勵對象範圍內。
據了解,2015年我區曾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但該政策的獎勵標準較低,公眾參與監督積極性不高,符合舉報獎勵條件的很少。此次出臺實施《獎勵辦法》,是為了更好地引導廣大群眾有序、有效參與監督,為嚴肅查處社會保險領域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提供有價值的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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