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改裝電動自行車行為將被處罰
●取得正式號牌但不符合國標的電動自行車,號牌有效期為十年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六周歲
本報南寧訊 (記者/喬曉瑩)5月28日,備受關注的《南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正式向社會公佈。該條例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該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的銷售者、維修者、配件銷售者和品牌售後服務提供者等單位和人員不得對電動自行車實施改裝或者為其提供服務,具體包括改裝或者改動電動機,使其超過原車出廠設置的額定功率,改動或者拆除限速裝置、腳踏騎行設備,拆除車速提示音裝置,加裝蓄電池,或者更換不符合原車出廠設置額定電壓的蓄電池,加裝傘架、車篷,擅自噴塗、安裝、使用特種車輛專用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誌圖案、警報器、標誌燈具,其他改變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車輛結構、尺寸和主要技術參數,或者安裝其他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裝置的行為。若違反此項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按照每輛車處一千元罰款。
該條例明確,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現場交驗車輛;禁止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對於條例施行前已註冊登記取得臨時號牌的電動自行車,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為3年,自條例施行之日起計算。過渡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登出其號牌。對於條例施行前已註冊登記取得正式號牌但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號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為十年,自車輛註冊登記之日起計算。號牌有效期屆滿後,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公共交通發展、城市道路等情況決定是否延續;不再延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登出其號牌。
條例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六周歲,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而且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在沒有設置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二十五公里;在人行道上通行的應當推行,不得騎行,遇有交通標誌或者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標誌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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