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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加快建設面向東盟的金融開放門戶若干措施
2020-06-09 08:37:53來源:廣西日報編輯:劉洋責編:路晶森

  原標題: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 加快建設面向東盟的金融開放門戶若干措施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加快建設面向東盟的金融開放門戶若干措施》,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認真貫徹執行。

  《加快建設面向東盟的金融開放門戶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為深入落實中國人民銀行等13部委聯合印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面向東盟的金融開放門戶總體方案》和國務院印發的《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精神,在更深層次、更寬領域,以更大力度推進廣西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對外開放合作,加快建設面向東盟的金融開放門戶,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勵優質金融要素集聚

  (一)加大對持牌類金融機構引進力度。對在廣西新設立或新遷入的持牌類金融機構,按照其實繳註冊資本的2%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萬元。對在廣西新設立的持牌類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

  (二)支持金融中後臺功能性服務機構集聚。對在廣西新設立或新遷入的直接隸屬於金融機構總部且單獨設立的業務處理中心、集約運營中心、資金管理中心、金融研發中心、金融數據中心、客戶服務中心、電話銷售中心等中後臺功能性服務機構,按照其實繳註冊資本的2%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金融中後臺功能性服務機構用電實行到戶電度電價不高於0.349元/千瓦時。

  (三)支持新型金融機構落戶。對在廣西新設立或新遷入的新型金融機構,按照其實繳註冊資本和支持廣西發展情況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獎勵標準原則上為其實繳註冊資本的1%,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四)鼓勵股權投資機構落戶。對以公司制形式在廣西設立的股權投資機構,按照其實繳註冊資本和支持廣西發展情況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的,獎勵標準原則上為其實繳註冊資本的1%,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以合夥制形式在廣西設立的股權投資機構,按照其募集資金規模和支持廣西發展情況,對其委託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實際募集金額不低於5000萬元的,獎勵標準原則上為其實際募集金額的1%,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五)鼓勵金融科技發展。對金融要素市場、持牌類金融機構和大型科技企業在廣西設立的金融科技公司、金融科技實驗室等,按照其實繳註冊資本和支持廣西發展情況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獎勵標準原則上為其實繳註冊資本的1%,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六)支持面向東盟證券期貨服務基地建設。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等在廣西設立的面向東盟服務基地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100萬元。

  (七)支持金融機構購置或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對在廣西新設立或新遷入的持牌類金融機構和面向東盟證券期貨服務基地,在廣西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其實際購房房價的1%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600萬元;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根據實際租賃面積,按照其年實際支付租金金額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100%,年限不超過5年,單家機構每年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八)給予重點金融機構傾斜。對重點金融機構和項目的有關獎勵和補貼,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支持。

  享受上述扶持的企業應書面承諾,自享受年度起在廣西持續經營10年以上,不改變在廣西的納稅義務。不滿10年遷離廣西的,應退回已獲得的扶持資金。

  二、支持跨境金融服務創新

  (九)鼓勵離岸金融業務發展。加快建設南寧離岸金融中心、貨幣交易清算中心、跨境投融資服務中心,推動建立跨境電子交易和資金結算平臺,向廣西區內和境外投資者提供以人民幣計價和結算的金融要素交易服務。推動金融機構為境外投資者參與廣西區內要素市場交易提供人民幣賬戶開立、資金結算等服務,進一步簡化優質企業跨境人民幣業務辦理流程。探索開展本外幣合一銀行賬戶管理體系試點,實施更加便利的跨境資金管理制度。推進在中國-馬來西亞“兩國雙園”開展跨境金融創新試點,提升貿易投資便利化水準。

  (十)支持跨境人民幣結算。對廣西區內開展面向東盟跨境人民幣業務的商業銀行和支付機構,按照其每年跨境人民幣結算較上年增加量的0.06%給予獎勵,每家機構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80萬元;對跨境人民幣結算量在本行跨境收支總量中的佔比超過全區平均水準的商業銀行,給予年度獎勵20萬元。

  (十一)鼓勵開展銀行間市場區域交易。對廣西區內新增參與人民幣對東盟國家貨幣銀行間市場區域交易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每家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參與區域交易市場新推出的人民幣對東盟國家貨幣掛牌交易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每家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開展人民幣對東盟國家貨幣銀行間市場區域交易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其年度實際交易量的0.l%給予獎勵,每家機構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十二)支持跨境信貸融資。對廣西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貸款形式從境外融入本外幣資金,按照其實際融資額的1%給予補助,每戶企業年度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十三)支持開展跨境保險服務。對廣西區內保險業金融機構開展面向東盟國家的跨境保險服務,按照其出險案件賠償金額的1%給予理賠費用補助,每家機構年度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十四)支持開展國際航運保險業務。對廣西區內保險業金融機構開展國際航運保險業務,按照其出險案件賠償金額的5%給予費用補助,每家機構年度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十五)支持跨境股權債權融資。對廣西區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的面向東盟國家的跨境人民幣股權債權融資、並購重組、代理證券期貨交易,按照其融資金額的0.1%給予獎勵,每家機構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十六)實施金融創新獎勵。每年對廣西區內金融機構、金融監管部門以及相關企業在人民幣面向東盟跨區域使用、金融産品和服務創新、金融監管創新和金融科技應用等方面的成果進行等級評定和獎勵。其中:設一等獎3名,獎金各100萬元;二等獎5名,獎金各70萬元;三等獎7名,獎金各40萬元。

  三、推動區域重大金融改革

  (十七)支持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點。支持南寧、柳州、桂林、賀州等設區市創建綠色金融改革創新示範區,對年度考核評為第一名的設區市,次年給予財政獎補資金800萬元。鼓勵廣西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合理分配經濟資本、信貸資源等有效方式支持綠色信貸産品和服務。將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信貸納入宏觀審慎評估框架,並定期開展綠色信貸業績評價,引導其加強對綠色環保産業的信貸支持。支持綠色保險發展,對廣西區內開展綠色保險業務的保險業金融機構,按照其出險案件賠償金額的3%給予費用補貼,每家機構年度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十八)支持保險創新綜合示範區創建。支持南寧、北海、防城港、崇左等設區市創建保險創新綜合示範區,對年度考核評為第一名的設區市,次年給予財政獎補資金800萬元。鼓勵保險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經營機制、管理體制、商業模式和産品服務創新。支持區域性保險交易市場(保險交易所)建設,對通過保險交易市場交易平臺成交的保險産品、再保險産品,按照不超過交易金額的1%給予獎勵,每家機構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支持保險基礎性平臺建設,對保險技術共性實驗室、風險管理大數據庫、跨境保險企業對保險企業線上交易平臺等重大平臺建設給予費用補助,每個平臺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十九)支持爭創金融服務鄉村振興試驗區。支持百色等設區市創建金融服務鄉村振興試驗區,統籌現有農業保險保費補貼、金融創新發展、普惠金融發展專項、擔保獎補等資金,重點向試驗區傾斜。對獲批全國金融服務鄉村振興試驗區的設區市,給予一次性財政獎補資金800萬元。對支持鄉村振興力度較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先給予再貸款、再貼現支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持有的涉農企業票據優先辦理再貼現。

  (二十)支持開展直接融資改革創新試點。自治區企業上市扶持資金對試點設區市給予重點扶持,證券交易所廣西服務基地給予重點輔導,推動試點設區市在科創板與創業板註冊制試點、廣西企業上市(掛牌)培育工程、攻堅工程、上市公司品質提升工程、信用債券發行、政府融資平臺轉型發展、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體系完善等方面取得突破,健全資本市場服務能力。

  (二十一)支持各地特色金融發展。結合當地資源稟賦,賦予各設區市特色金融功能定位。支持南寧市打造中國—東盟金融城,打造投資大廈、基金大廈、保險産業園等金融特色樓宇和特殊功能區。將北海、欽州和防城港等設區市定位為面向東盟的金融開放門戶副中心,著力打造區域性國際航運金融中心,支持北海市建設向海金融示範區。支持有條件的設區市自下而上開展金融改革創新,爭創試點,營造全區性的金融改革創新氛圍。完善金融改革評價機制,建設評價信息系統,打造特色金融城市和金融改革示範縣。

  四、鼓勵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二十二)促進信貸增量擴大。根據廣西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年度貸款增量,綜合考慮年度貸款增量佔比、增長幅度等相關因素確定支持對象,按照其年度貸款平均餘額增量的0.03%給予獎勵,每家機構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十三)支持企業在資本市場上市掛牌。對廣西區內企業,在滬深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分階段累計給予獎勵600萬元;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櫃檯交易和借殼上市)的,給予一次性獎勵400萬元;按規定異地“買殼”或“借殼”上市後將註冊地遷回廣西的,給予一次性獎勵400萬元。對在新三板掛牌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外地上市公司註冊地遷入廣西且滿1年的,給予一次性獎勵600萬元,享受獎勵後不滿10年從廣西遷出的,應退回此項獎勵資金。對廣西區內上市(掛牌)公司通過定向增發、配股等股權融資方式進行再融資,按照其融資額的0.5%給予獎勵,年內單戶企業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制定企業上市金融服務獎勵辦法,對企業上市過程提供優質服務的保薦機構或保薦團隊給予一定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二十四)支持企業使用資本市場融資工具。對廣西區內企業,通過境內外資本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資産證券化産品的,分別按照其實際支付仲介費用的50%給予補助,每戶企業每類産品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於發行綠色、扶貧債務融資工具或資産證券化産品的企業,每戶企業每類産品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為廣西區內企業發行債券、資産證券化産品提供擔保增信服務的融資擔保機構,按照實際擔保金額的1%給予獎勵,每戶擔保機構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十五)鼓勵企業引進保險資金。對引進保險資金用於廣西區內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及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和棚戶區改造、新型城鎮化、養老社區、醫療機構等重大民生工程的項目業主,按照其當年運用資金增量的0.5%給予貼息,每戶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引進保險資金支持上述項目建設的保險業金融機構,按照其當年運用資金增量的0.5%給予獎勵,每家機構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十六)鼓勵實施並購重組。對實施並購重組並達到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産重組標準的廣西區內上市公司,並購金額5億元以下的獎勵100萬元,5億元及以上、10億元以下的獎勵200萬元,10億元及以上的獎勵300萬元。對引進資金合理拓展與企業結構調整有關的兼併重組、破産重整、夾層投資、過橋融資、階段性持股等投資銀行業務的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按照其當年引進資金增量的0.5%給予獎勵,每家機構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五、吸引優秀金融人才集聚

  (二十七)健全引才育才機制。支持金融機構提取一定比例稅後利潤設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金融機構實施股權激勵、獎金分紅、技術入股、企業年金等激勵政策。開展廣西金融改革創新評選表彰活動。採取上下交流、橫向交流、內部交流等方式,暢通金融機構和黨政機關以及金融機構內部間的人才流動渠道。積極爭取中央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總部、東部地區選派高端金融人才來廣西挂職或任職,在住房、交通、相關待遇等方面加強保障。

  (二十八)支持高層次金融人才發展。在廣西新設立或新遷入的持牌類金融機構總部及其一級分支機構、金融中後臺功能性服務機構、新型金融機構等,其從廣西區外引進、年薪為上年度全區金融業平均工資10倍以上的高級管理人才和高級專業技術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服務協議,由自治區財政和所在設區市財政按比例分別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為個人當年對地方財政收入貢獻額度,獎勵總額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期限3年。

  (二十九)落實金融人才優惠政策。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試行)》,向相應層次的金融人才發放“高端人才服務卡”,憑卡可直接到廣西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平臺具體辦理或由相關部門專人負責辦理調入關係結轉、本人及家屬落戶、配偶就業、子女入學、醫療社保、人才安居、居留和出入境證件申請、自用物品進境免稅證明、創業扶持等手續。鼓勵東盟國家在廣西區內高校就讀的留學生到區內金融機構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直接給予工作許可。

  (三十)實施金融人才培養計劃。按照分類分層、梯隊培養的思路,實施“領航”、“英才”、“遠航”三大金融人才培養工程,創新培養支持激勵機制,培養與金融開放門戶發展方向相適應,以高層次人才為引領,專業人才為主體,結構優化、梯次銜接、素質優良的金融人才隊伍。探索設立八桂特聘專家,遴選高端金融人才,給予自治區重大人才項目特殊政策支持。

  本措施與自治區現行或今後出臺的其他政策內容相重疊的,可選擇最優惠政策執行,但不得疊加享受優惠。

  本措施由廣西建設面向東盟的金融開放門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措施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西日報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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