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記者從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獲悉,廣西出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明確事業單位集體獎勵不頒發獎金,個人獎勵獎金標準為嘉獎1500元、記功3000元、記大功10000元等,激勵廣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擔當作為。
日前,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關於貫徹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結合廣西實際情況出臺獎勵措施,從適用範圍、獎勵的條件和情形、獎勵的種類和權限、獎勵的比例、獎勵的開展和結果使用、獎金的標準及來源、獎勵的證書、獎章和獎牌、獎勵的公示和備案等八個方面進行了細化和明確,以進一步激勵廣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擔當作為、幹事創業。
《通知》明確,獎勵規定適用於全區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不包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可按獎勵規定分別給予嘉獎、記功、記大功和授予稱號的獎勵。其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事業單位納入總量管理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事業單位集體包括事業單位法人組織、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團隊以及機關工勤人員集體。
事業單位獎勵可分為定期獎勵和及時獎勵。嘉獎和記功的定期獎勵,結合事業單位年度考核每年度開展一次;嘉獎和記功的及時獎勵開展時間、次數不設限制。記大功的定期和及時獎勵由自治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根據需要適時開展;記大功的及時獎勵也可以由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獎勵名單,按規定報批後實施。
在獎勵比例方面,重點對定期獎勵的比例進行了細化,明確給予集體嘉獎、記功,一般分別不超過集體總數的20%、2%;工作人員嘉獎、記功,一般分別不超過工作人員總數的20%、2%。事業單位整體表現突出的,其工作人員嘉獎的比例一般不超過25%。同時,對“事業單位整體表現突出”可提高比例進行了細化,即獲得集體嘉獎的事業單位,其工作人員嘉獎比例可提高至22%;獲得集體記功以上獎勵,或連續2年以上獲得集體嘉獎的事業單位,其工作人員嘉獎比例可提高至25%。
對於獲得獎勵後的獎金標準,明確事業單位集體獎勵不頒發獎金;個人獎勵獎金標準為嘉獎1500元、記功3000元、記大功10000元,授予稱號和榮譽稱號的人員獎金髮放按照《中國共産黨黨內功勳榮譽表彰條例》《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獎勵所需經費來源,則由獲得獎勵人員所在單位的現行經費渠道解決。該《通知》自7月16日起實施。(南寧晚報訊記者 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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